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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学校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开除学生与否

华西都市报 2020-07-22 03:59 大字

律师说法 近日,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关注。“留校察看处分”成了网友热议的关键,有的认为处罚较轻。

对此,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就此事咨询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他认为,缓刑虽不是实刑,但仍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系刑事犯罪刑罚的一种。如高校学生犯罪,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赵良善表示,该法规定,学生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开除学生学籍,注意这里法律术语是“可以”,而非“应该”。“‘应该’在法律上属于设定的硬性义务,而‘可以’在法律上是一种选择或不选择的权利。换言之,法律赋予了学校开除学生的权力,但并非强制性,学校也有权不开除学生,故学校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开除学生与否。因此,此事件中,浙大可以开除涉案学生,也可以不开除涉案学生。”

赵良善也提到了另外几类情况。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规定,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据此,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犯罪被适用缓刑的,如前所述,缓刑系刑罚的一种,对其予以开除处分。

如党员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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