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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女子下药 男子涉嫌强奸被刑拘

华商报 2020-07-16 00:57 大字

引起网络关注的“女顾客遭男伴下药”一事有了进展。7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已依法将涉嫌强奸的嫌疑男子赵某刑事拘留。

趁女伴离开

向水杯投放白色粉末

通报称,“女顾客疑遭男伴“下药””事件经网络传播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在前期多方侦查的基础上,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于近日将嫌疑男子赵某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通报说,近日,福田派出所接事主朱某报警称:2020年7月4日晚,其在一自助餐厅与一男子就餐时,被餐厅员工告知饮品内被该男子倒入白色粉末,情况可疑。接报后,警方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精干警力开展侦查,于7月14日17时许,将嫌疑男子赵某抓获并带回调查。

经查,嫌疑人赵某(男,23岁)与事主朱某(女,22岁)通过社交活动认识,后双方多通过网络工具交流,偶尔见面。7月4日,赵某邀请朱某在深聚餐。期间,赵某趁朱某离开餐桌时,向其饮用的水杯内投放白色粉末(据赵某称其在国外留学时购买),试图让朱某饮用,寻求刺激。此举被餐厅员工发现后及时将水杯换走,并告知了朱某。后朱某向警方报案。7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福田警方已依法对涉嫌强奸的嫌疑男子赵某刑事拘留。

警方在加大治安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倡导和鼓励见义勇为、见义智为,对该案中挺身而出、密切协作,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餐厅员工表示赞赏,感谢他们为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作出努力。

“下药”就涉嫌强奸是否牵强?

犯罪已开始,但属于未遂

赵某“仅仅”是给女伴朱某“下药”,就涉嫌强奸,这个罪名是否牵强?华商报记者采访了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律师。他说,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该下药男子赵某虽然尚未实施强奸行为,但其为达到强奸目的而向女子杯中下药,意图排除女子的反抗,他的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只是因为被餐厅员工发现才未能得逞。本案中赵某意图通过下药的方式排除妇女反抗,从而达到强奸的目的,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依法构成强奸罪,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立案侦查是完全合法的。华商报记者 王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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