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陵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意见 禁建歪曲秦始皇陵真实性人造景观
“禁止建设歪曲、损害秦始皇陵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禁止种植危害遗址文物安全的植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改变遗址区历史地形和环境风貌的行为”……记者7月7日获悉,陕西省司法厅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将陕西省文物局起草的《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草案中“职责”更加明确
据了解,《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2005年7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15年。该条例是陕西省为严格保护秦始皇陵及兵马俑而首次专门订立法规,也是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行政许可法》之后,第一个由地方立法机关审议批准的文物保护专项立法。
相比2005年版《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此次修订草案中“职责”更加明确,分为“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和“机构职责”三部分内容。修订草案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始皇陵的保护工作。西安市人民政府、临潼区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旅游发展、环境保护、灾害防治、治安保卫等方面,做好秦始皇陵及其环境风貌的保护工作。有关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与秦始皇陵保护有关的工作。”“省、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对秦始皇陵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秦始皇陵保护区域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由临潼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秦始皇陵保护有关的工作。”
陵西大墓纳入“保护对象”
修订草案在关于“保护对象”方面规定:秦始皇陵的“封土和地宫、内城、外城及相关遗址。内外城垣、寝殿、便殿、道路、园寺吏舍、门阙等相关遗址”“秦始皇陵陪葬坑和陪葬墓。兵马俑坑、石铠甲坑、车马坑、马厩坑、百戏俑坑、珍禽异兽坑、御府储藏坑等秦始皇陵陪葬坑;陪葬墓、修陵人墓地、陵西大墓”“秦始皇陵陵园附属设施。防洪堤遗址、鱼池遗址、石料加工场、丽邑遗址等”“陶俑、青铜器、玉器、金属器、陶器等遗物”“构成秦始皇陵历史风貌所必须的自然、生态、地理环境”“秦始皇陵遗址保护区划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文物”等应当作为保护对象,依法予以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2005年版《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在“秦始皇陵陪葬坑和陪葬墓”包括的对象中增加了“陵西大墓”。
禁止建设歪曲秦始皇陵真实性的人造景观
关于“禁止行为”,在第十六条中增加了“种植危害遗址文物安全的植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改变遗址区历史地形和环境风貌的行为”“倾倒、存放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其他可能危害秦始皇陵安全、破坏历史风貌或者污染自然环境的活动”等规定。在第二十条增加了建设控制地带内四种“禁止行为”:进行破坏历史风貌的建设工程;建设污染秦始皇陵及其环境的设施;进行开山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秦始皇陵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建设歪曲、损害秦始皇陵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
建设审批方面规定,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作业,即便是文物保护建设工程也应当依法进行文物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相比2005版,增加了“文物影响评估”。
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并给予经费支持
在“文物管理”方面,秦始皇陵博物馆机构应当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的科学研究、合作与应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震、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确保文物的安全。
在“管护措施”方面,临潼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或者确定文物保护员,协助开展遗址保护工作,并给予经费支持。
根据陕西省司法厅的通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7月30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三种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陕西省司法厅(邮政编码:71004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hehuilifachu@126.com;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29-87293044。
本报记者赵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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