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公职人员实施家暴将依法予以处分
向家暴说不!东方IC供图
本报讯(记者刘雪妮)为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6月11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
草案修改稿从注重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结合陕西省反家庭暴力工作实际,围绕社会共治、家暴预防、工作联动、受害人救助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关键环节和有效手段,围绕做好预防工作,草案修改稿对用人单位职责、培训统计、基层治理等进行了补充完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规范,及时做好本单位人员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关知识和技能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开展对家庭暴力趋势特点的分析研判,提高相关工作人员预防、处置家庭暴力问题的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台,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家庭暴力重点防范机制,及时排查隐患、化解家庭纠纷,预防家庭暴力发生。
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帮助
临时庇护方面,草案修改稿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可以为区域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提供应急护救助服务。
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管理人员、生活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为受害人提供心理辅导和医疗护理服务,并根据其性别、年龄实行分类救助;对未成年受害人应当安排专人陪护和照顾。
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与救助场所分设,不得将家庭暴力受害人与其他救助人员混合安置。
推动反家庭暴力信息资源共享
草案修改稿还进一步细化了对家暴受害人的救助内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可以安排专人或者接受过专门培训的审判人员审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依法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在确保信息安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反家庭暴力信息资源共享。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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