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赏』有效吗? 最高法明确:可退还!
>>律师解读
是新时代网络条件下对未成年人的一项保护
不再强调监护人责任 对网络公司提出更高要求
还需出台具体标准和司法意见 让家长不再为“自证”犯难
赏
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的“打赏”,能要回来吗?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款项的,法院应支持。
应予返还款项由法官综合判定
据悉,疫情期间,网络在线活动在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时间占比有了大幅度提升,对孩子们来说,超长的假期和网络教学活动的开展,使得他们有机会突破家长之前设定的各种网络管制措施。一些缺乏自制力的孩子利用网络学习的机会,把数理化的学习内容替换成各种“升级”“充值”活动,还有的观看网络直播节目,慷慨打赏。《指导意见(二)》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解释称,这一规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在适用对象方面。本条规定虽然以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但“举重以明轻”,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们来说,因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二是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本条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没对家长的监护责任作相应要求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介绍,《指导意见(二)》为妥善解决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和网络打赏可能引发的纠纷,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无行为能力人,民事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通常都是无效的。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说进行与他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果他的监护人不追认,也应该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玩网络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非常慷慨,毫不吝啬,拿着父母的支付宝、信用卡就用上了,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和他的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针对这种情况,毫无疑问,如果家长不追认,这属于无效的行为。基于此,家长请求网络公司退还小孩已经支付出去的相应费用,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
刘贵祥说:“如果家长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作用,是不是也要负担一定的费用。我们在制定《指导意见(二)》时,充分考虑了这个问题。按照现有技术手段,网络公司只要采取一定的人机验证的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堵住未成年人打赏和玩游戏的问题。所以《指导意见(二)》没有对家长的监护责任作相应要求,整个考量更多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网络公司的社会责任。”
案例
西安10岁男孩
打赏女主播近6000元
潘女士和丈夫在西安经营着一家小店,平日里有顾客用微信付款,潘女士的微信钱包里攒了7000元。2017年8月21日晚,丈夫让她转5000元,她才发现近6000元都被10岁儿子邓邓(化名)打赏给了网络女主播。潘女士一怒之下打了邓邓,邓邓说在酷狗音乐的软件里听女主播唱歌,也点歌,好听的就送礼物,但他一再否认自己花钱,说送出的只是星币。对于微信支付密码,邓邓说,以前看妈妈点过,就记住了。华商报报道后,酷狗音乐工作人员拨打华商报热线表示,在网上看到该消息后,便着手调查此事,用户服务协议上特别对青少年进行了“在家长指导下使用”的提示,但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账户登录的情况平台是无法获知的,一经核实确实账户被未成年人使用了,他们会走退款流程。
13岁男孩充值消费4万多元
调解后退还30%
2019年5月17日,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王先生发现,上小学六年级的13岁儿子小明,在短短的三天时间里,向网络直播平台、游戏平台充值消费4万多元。王先生是一名专车司机,妻子是一名普通员工,并不富裕。王先生几经周折,联系上直播平台,并把小明手机转账记录、小明从他爱人手机里转账的记录全都截图下来,同时给儿子录了一段视频,让他亲口讲述了充值打赏的过程,并提交给直播平台希望平台退款。王先生三次提交证明,三次被拒。理由均为“无法证明是孩子消费”。2019年9月4日,王先生一纸诉状将直播平台公司告上法庭。2019年12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线上方式开庭审理王先生诉直播平台公司一案。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仍是打赏人身份的确定。经法院一个多小时的审理,最终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被告退还原告30%的打赏金额。
8岁女孩打赏近10万元
判决返还6万元
2019年3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未成年人打赏引发的纠纷。江苏一位8岁的女孩吴某在快手App软件注册账号。2017年9月到10月期间,小女孩给多位主播打赏,在软件内购买快币143次,充值9.8万余元。庭审时快币余额折合人民币不到5000元未消费。一审法院认为,小女孩在快手App软件专用平台内购买虚拟货币快币,合同相对人是快手公司,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其在不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近人民币10万元的快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行为无效。但其在晚上九点以后,甚至十一、二点仍在快手App上打赏主播,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其监护人应当对购买快币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酌定由快手公司返还吴某购币款60000元。快手公司上诉后,终审维持原判。
在网上搜索“未成年人网络打赏”会发现,这类新闻屡见不鲜,不乏巨额打赏。重庆南岸区七十多岁的李大爷和老伴省吃俭用攒下10万元存款,却被12岁的孙子以上网课为名义,购买游戏装备、给主播打赏;深圳一名11岁女孩在直播平台进行打赏,短短一年时间就刷掉了妈妈银行卡里200万元。
律师观点
未成年人打赏
属效力待定或无效民事行为
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宾认为,《意见》重点体现了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识能力有关,中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她说,最高法《意见》明确,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网络打赏、充值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否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也是新时代网络条件下对未成年人的一项保护,既有法律上的明确保障,又有人文上的合理关怀。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打赏主播消费是一种民事行为,是未成年人作为消费主体,在网络上购买虚拟数字产品的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这种消费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或者无效的民事行为,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打赏行为,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适应,其家长不予追认后,该行为归于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出台具体标准和司法意见
不再让家长“自证”犯难
有统计显示,90%的中国儿童在日常生活中接触互联网,其中城市儿童触网率近95%。我国年龄低于10岁的网民已超过1800万,未成年人上网人群已经过亿。
2017年及2019年两年期间,赵良善承办的关于未成年人打赏女主播的案件已达二十余件,接受类似家长咨询求助达几十件,“这足以说明,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网络消费行为已不再局限于法律问题,而是一种社会现象。”赵良善总结,这些案件的共性是:打赏的年龄集中在8到13岁;打赏数额均较大;家庭均较为贫困或者父母陪伴少;打赏的间隔时间短,例如一晚上花费几千元,对金钱概念性较低;平台门槛均较低,充值缺乏身份审核等。他认为,最高法新出台的《指导意见(二)》对于打赏主播消费纠纷具有非常重大的指导意义。此前,法律上虽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很难得到实施,且现阶段未成年人网络打赏非常普遍,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关于网络打赏的案例及指导意见,所以导致很多家长在孩子巨额打赏消费后面临损失无法追回的情况,最高法新出台的《指导意见(二)》单独就“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消费性质”进行界定,不仅是对《民法总则》、《合同法》关于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和消费性质的再次确认,也为未成年人在打赏主播这一特定领域出现的纠纷提供了更加权威具体的法律依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审判思路,也是司法机关对社会普遍不良现象的关注及回应,对保护未成年人、维护家庭利益、规范主播平台都具有重大意义。
赵良善认为,为了更好规范未成年人消费主播案件的审理,还需要更加详细具体的标准和司法意见,比如举证责任,很多平台在交涉过程中要求家长“举证证明消费行为系未成年人”。这种举证对于家长来说难度非常大,因为现阶段的手机并不具备实时监控系统,家长如何自证?赵良善认为,家长只需举出一些初步证据,如未成年人户口本,用于证明年龄系未成年;未成年人登录平台及下载软件的记录,用于证明系儿童登录及消费等。其他举证责任由直播平台举证。再如管辖法院,因群体较大,很多家长不知道去哪里打官司,即使知道去打赏平台所在地起诉,但是发现太远而犯难,是否可以就该类纠纷确定专门的处理机关,或者规定未成年人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等,以维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公司应加大技术投入力度
审核认定使用者身份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静说,从法律关系上,未成年人“打赏”纠纷一般都围绕3个问题展开:第一是未成年人是否是涉案网络消费合同或赠与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的主体,第二是未成年人与网络公司之间的网络消费合同或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三是未成年人(监护人主张)要求网络公司返还支付款项的请求是否成立。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如果监护人主张未成年人是在其不知情情况下,以监护人身份信息进行注册认证,并在使用过程中以监护人账户进行支付,则需要监护人就上述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并非是监护人自身行为。同时需要法院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审查确定未成年人是否是涉案网络消费合同或赠与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的主体。
如果确定未成年人是涉案网络消费合同或赠与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的主体,即涉及到第二个问题。根据《合同法》,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平台“打赏”后,如其支付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则合同有效,反之,则合同效力待定,监护人如果不予追认,则合同无效。难点是如何判断未成年人的支付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这对审判人员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需要审判人员结合未成年人的消费习惯、家庭经济状况、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或打赏的主播内容、甚至未成年人的陈述等综合判断。
最后,如果法院判定合同无效,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网络公司应返还取得的财产,但实际上第五十八条同时规定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以往案例看,法院对于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以及是否尽到一般账户管理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财务谨慎管理的义务都作出了基本的要求,因此在责任划分上,对于未尽到上述义务的监护人,也判定其承担了一定责任。而5月19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表示,最高法对此作出了倾向性意见,即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网络公司社会责任为主旨,不再去强调监护人的责任。因此,综合此次发布会内容,可以看出最高法明确表明了其在此类纠纷裁判中的价值取向,也可以看出《意见》对于网络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网络公司从信息审核认定、技术处理上投入更大力度,否则后期如发生类似纠纷,法院是倾向性保护未成年人一方的。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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