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有多管用?
马文青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民商事争议中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一旦我们遇到民商事纠纷,电子数据有可能就会成为影响官司输赢的关键“证据供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5月7日,记者来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相关法律知识采访了该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三级高级法官赵学玲,对下列问题逐一进行解答。
此次《决定》中规定的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有哪些?
电子数据证据包括:(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与一般证据相比,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是什么?
电子数据证据具有以下特点:高科技性、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被破坏性等。当事人在提交电子证据时应遵守《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即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制作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此次电子数据证据修改后,对于普通人维权有什么好处?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随着微博、微信、支付宝、短视频等网络平台日益成为人们的主要社交方式,更多电子数据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赋予当事人在诉讼中更大的举证范围、更便捷的举证形式,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真相,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涉及电子数据证据问题该怎么办?
从5月1日起,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依法有序施行。如果当事人正在进行的诉讼涉及到电子数据,建议当事人应尽快收集、妥善保存可能用到的电子数据证据,并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时限和提交电子数据证据的形式,及时提交给人民法院。
老百姓如何更好地保存和使用电子证据?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新。对于老百姓来说,一定要强化电子数据证据意识,涉及网上购物、手机转账、签订合同等后续可能引发诉讼纠纷的事项,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不要随意删除;对特别重要的电子数据证据,一定要注意做好备份。
另外,在电子数据证据采集、保存过程中,要注重从证据“三性”的基本原则着手:(一)真实性。必须由电子设备正常运行而自动产生,不得经过人为篡改或加工;完整提交和精确复制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确保原始载体及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提交法庭时不发生实质性变化。(二)合法性。自行存证的证据,获得手段要合法合规,不能通过破坏加密措施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公证存证的证据,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公证的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委托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的证据,要注意相关软件的合法合规,不能使用非法软件获取电子数据证据。(三)关联性。电子数据证据要在案件待证事实发生时形成;电子数据证据能够确定(网络用户)真实、唯一的身份;收集、保管的记录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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