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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期间供应商不能供货导致损失 贸易公司索赔 为啥被判败诉

西安晚报 2020-05-14 05:01 大字

SD公司系一品牌口罩、防护眼镜等产品的经营方,ZT公司系SD公司在陕西地区的分销商。2010年,双方签订分销协议,该协议一直延续至今。DA公司系一家经营五金工具、劳保用品等销售业务的贸易公司。2017年3月起,DA公司与ZT公司建立合作关系,2019年,就年度销售目标及返利计划签订SD工具经销商补充协议,并获得SD电子商务平台专用的授权书,在京东平台上开通网店销售该品牌产品。2020年,DA公司、ZT公司有业务往来,但未签订SD工具经销商协议。

年初,疫情突然暴发,一次性医用口罩等各种防护用具供不应求。2020年1月28日,DA公司发现其经营的京东店铺所售卖的该品牌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订单激增,涉及销售金额1300万元,且在京东网店设置的货物库存为无限大,遂向ZT公司和SD公司告知订单量,并要求订货。2月12日,SD公司向各分销商出具书面函件,告知生产口罩的厂家被国家管控,无货可供。最终,DA公司因不能向消费者如期发货,对京东平台上消费者构成违约,赔付消费者经济损失,两家网店被清退,估算损失为28万余元。DA公司遂要求ZT公司、SD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4月21日,新城法院通过网络直播在线审理此案,由院长姚建军亲自担任审判长。庭审中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后经合议庭合议,前不久做出判决:驳回DA公司诉请。

DA公司为何会败诉?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判决书中,法官着重就争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及性质问题,以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进行了论理,确认SD公司并非ZT公司和DA公司之间签订的经销商补充协议的法律关系主体。因此,DA公司基于该协议诉请SD公司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中,DA公司与ZT公司就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争议较大。那么,ZT公司与DA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如何?

判决书就经销和买卖进行了论述,并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结合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认定DA公司与ZT公司的交易模式符合经销模式下的买卖合同关系的特征。不过,法院认为,疫情期间DA公司联系ZT公司负责人,告知其所售订单量及金额并要求订货时,ZT公司负责人回复待复工后第一时间安排订货。DA公司又联系SD公司陕西业务代表,被告知SD公司因被国家管控目前无法发货。换言之,DA公司的涉案订单并未得到ZT公司的确认,双方之间单笔买卖合同未成立。加之疫情期间,防控物资紧缺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作为企业,对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判断是基本常识。而DA公司在非常时期未能对疫情影响市场供应正确评估,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也就是说,ZT公司在履行经销模式下的买卖合同期间,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也无违反合同行为,对DA公司因自身原因引发的损害后果不应赔偿。记者张志杰

法官说法

市场主体应合理设置网店库存量

这起因疫情引发的纠纷虽以DA公司败诉结案,但法官认为,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各种防护用品出现紧缺是不争事实。根据疫情需要,医用防护用品的生产商所生产的口罩被纳入政府统一物资调配,以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作为市场主体,应充分意识到疫情物资会出现暂时短缺,应根据疫情态势及时合理调整减少网店库存量设置。三家公司合作时间较长,虽受疫情影响导致买卖合同未能实现,但不应因此影响他们之间继续履行经销模式下买卖合同关系的合作。

记者张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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