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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明确学校不得提前收取学费 按实际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

三秦都市报 2020-04-29 01:36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彦刚)4月28日,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治理教育乱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各类学校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省教育厅明确,学校要严格落实有关教育收费政策,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对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的有关要求,有序组织开学复课,各级各类学校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学生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各校应严格依照非营利原则合理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取标准按月平均计算,按学年收取的以10个月为平均基数,按学期收取的以5个月为平均基数,学校应根据实际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或学期收取的住宿费,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科学计算,合理清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对防疫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用好提取的学生资助资金,通过减免学费或给予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保障其正常的学习生活。

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要根据教育收费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管理,畅通举报渠道,加大督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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