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决定》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本报讯(记者 周生来)4月1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对3月25日通过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解读。
《决定》共十六条,简洁明确,操作性强。第一条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和全社会的支持;第二、三条主要规定办案领域和陕西省的重点及拓展方向。第四至第八条,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方式、调查取证、督促履职、提起诉讼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第九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以及配合衔接机制。第十三至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责、各级国家机关的法律责任和宣传引导等事宜。
记者了解到,《决定》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之后,损害赔偿难以落实的问题,《决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司法裁判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诉讼请求予以明确”。针对陕西是历史文化大省,有必要通过公益诉讼来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情况,在拓展检察公益诉讼范围中增加了“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的内容。
陕西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俊表示:“该《决定》的出台,不仅为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更加具体有效的法治保障,也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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