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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维权还是“劳务碰瓷”?

东昌时讯 2020-03-31 07:35 大字

近些年,国家和地方政府为解决“农民工讨薪难”出台了很多利好政策,生活中却被个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成为他们违法犯罪的筹码。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孙某某等27人在陕西省、山西省、宁夏彭阳县等地的工地,以务工为名与煤矿的外包企业项目部签订合同或以口头约定后开始“上班”,“上班”不久便消极怠工、滋生事端,故意让用工企业辞退或借故离开,然后自定标准向用工企业索要“工资”、“误工费”、“车费”等费用,被拒绝后又以“农民工”讨薪为由,采取聚众到煤矿企业及其管理部门、政府信访部门上访或者以上访相威胁的手段实施敲诈,先后作案19起,涉案总金额214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判处孙某某等27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追缴违法所得214万余元发还被害人。

案件分析:

“劳务碰瓷”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劳动市场上出现的“碰瓷”现象。在民事经济纠纷领域,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劳动者“碰瓷”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有碰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瓷的,甚至还有不惜“自残”达到碰工伤保险的瓷。其中,碰劳动合同瓷的,由于用工荒、用人单位招工困难等原因,有些打过劳动争议官司的劳动者尝到了打官司的甜头,便派生了这种职业,就是碰瓷者不是真实到用人单位劳动,而是想通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再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打官司获得相应赔偿。

“劳务碰瓷”具备一定的条件后,就会触犯刑事法律规范,构成犯罪。在实践中,劳务碰瓷往往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其表现特征一是碰瓷者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不是为企业、为社会创造价值,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二是碰瓷者利用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的漏洞、安全生产考核和政府信访部门维稳需要等,以勒索、胁迫等方式向企业索要钱财,频繁走上“牟利”之路;三是从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上讲,碰瓷者严重扰乱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具有严重的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依法严厉打击。

法律点评:

如何避免“劳务碰瓷”?一方面不随意招收不熟悉的马路工。用工单位加强三级安全教育,签订安全用工协议,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民工恶意讨薪闹事,拿出合同按合同付款。同时,规范项目部现场劳务管理,实行实名制,做好签到表、考勤单、身份证明、收付款凭证等文件管理。施工方直接发放工资给民工,施工方不欠民工钱,工头即使想闹事也闹不起来。另一方面,工头从其他地方找民工来闹事,这个只要查他们的身份证和合同是否是你所在项目的便知。有合同的按合同办理,无合同的属于恶意讨薪,法律上不予支持。施工工地发生碰瓷现象时,及时收集证据,依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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