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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提交审议 遇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西安日报 2020-03-26 06: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刘雪妮)3月24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草案首先细化了上位法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并明确家庭暴力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这是陕西省立法中的一个亮点。

就家庭暴力的处置,草案明确了及时制止、及时接警处置、及时救助的相关规定。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核心制度和手段。草案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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