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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交初审 遭受家暴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西安晚报 2020-03-26 05:37 大字

家庭暴力损害和睦的家庭关系,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3月24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关键词1处置与救助

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求助后,应给予帮助、处理并如实记录。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对报案人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应予以协助。

关键词2告诫书

草案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经公安机关调节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其他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公安机关应将告诫书移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应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关键词3安全保护令

草案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本组稿件由记者赵辉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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