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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22条措施加力战“疫”

陕西科技报 2020-02-14 00:53 大字

本报讯2月12日下午,省政府举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第十一场新闻发布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解读省政府2月10日出台的《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意见》从7个方面提出22条有力举措,推动陕西省疫情防控工作升级加力,推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切实保障患者医疗费用

目前,全省各级医保部门已预拨医保基金4.29亿元,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解决。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保障政策。患者异地就诊报销比例不降低。所有治疗新冠肺炎的必需药品和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陕西省医保支付范围。救治医院提前预拨医保基金,本次疫情诊治费单独核算,不纳入救治医院医保总额。

关爱保障一线防疫人员

对因参与疫情防治工作而感染的医护人员,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实施诊断、治疗、护理、检测等相关工作的人员,按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防疫物资生产、蔬菜运输补贴和疫情科研攻关。对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优惠利率信贷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省级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专项奖励资金补助支持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能提升项目。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下。对从事生产、运输、销售应对疫情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制定差异化金融服务方案,简化评审及担保手续,免收再担保费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暂时受困于疫情的小微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要求,协调金融机构免除因疫情直接造成的担保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费用。

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免中小企税费负担,对涉及防疫工作的机构、个人,全面落实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养老、工伤、失业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依法办理延缓缴纳;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防疫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科研、生产、建筑等单位,按困难企业标准实施稳岗返还;缓解受疫情影响企业困难,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经营受重大影响的,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对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8年;疫情防控期间,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适当提高其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发挥省级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纾困基金按市场化方式优先支持疫苗药品研制、防护装备设备、医疗救助服务、医药生产流通等防疫保障类企业。

(本报记者 周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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