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自家车碾轧交强险赔不赔?
刘嘉彭丹丹
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但如果司机被甩出窗外后受伤,自家车辆的交强险能赔吗?
案情
2017年12月20日,受害人刘龙江驾驶货车沿西汉高速行驶至K1133+830米附近时,与前方停车待检(进入安检站)的案外人张贵民驾驶的货车尾部右侧相撞,导致刘龙江被甩出车外。由于事发时刘龙江驾驶的货车正在行驶,未在驻车状态,刘龙江被继续前行的自家车辆碾轧;然后,该车辆仍然往前开,与右侧护栏发生碰撞后,又与前方待检的刘宁宁驾驶的货车右侧中部相撞。事故导致刘龙江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龙江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张贵民等人负事故次要责任。
审理
事故发生后,刘龙江的家属张丽丽与张贵民等人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一定的赔偿。之后,张丽丽又向西安市鄠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龙江驾驶车辆所投保的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各项损失112000元。
庭审中,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认为,受害人刘龙江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轧,其后果系自身过错所致,应当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且刘龙江作为驾驶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责任保险“第三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刘龙江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由于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车内,故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中涉及的“第三者”或“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间地点的变换而转化。就该案而言,刘龙江驾驶的货车与案外人张贵民驾驶的货车尾部右侧相撞后,刘龙江被甩出车外,其身份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之后,其又遭到自己驾驶的货车碾轧,故受害人刘龙江与其驾驶的货车形成“相对第三者”的关系,符合保险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第三者”情形。鉴于货车已在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对此,办案法官王涛说,司机被甩出窗外,是否一定就能得到本车交强险的赔付呢?回答是,不一定!要看“车上人员”是否能转化为“第三者”,时间节点应以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已经脱离本车作为转化标准。如果刘龙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经碰撞后被甩出窗外受伤,那是不能认定为“第三者”的。而该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刘龙江被甩出车外后又遭到本车的碾轧,适宜被认定为“第三者”。
在这里,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开车一定要系好安全带,预防悲剧再次发生。(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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