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基本医保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本报讯(记者王江黎)日前,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执行落实工作。
通知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国家谈判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通知指出,对陕西省现行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中与2019版国家医保目录规定不一致的药品,按国家规定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按陕西省现行规定执行。国家目录中剔除的药品,不再纳入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各地要严格执行中、省药品目录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药品使用范围,不得将药品目录内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对常规药品中的乙类药品各地自行确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对谈判准入药品及续约成功谈判药品,统一按乙类药品管理。同时,做好与现行国家谈判药品管理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延续性。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目录内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支付。
通知要求,有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目录新准入药品以及有仿制药的协议到期谈判药品,省医疗保障部门原则上将按照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水平对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制定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对协议期内,有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的国家谈判药品,省医疗保障部门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支付标准,也可通过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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