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年终考核不合格,是否可以让我走人
漫画:赵春青
本期主持人:本报记者 唐姝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去年通过聘用的方式,任职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总经理职位,任职期为3年。由于汽车行业不景气,销售额一直提不上去。临近年底,董事会开会时口头下达任务,要求我们在3个月内业绩突破1000万元。
3个月期满后,我们公司总体业绩未达标。董事会认为,这是因为我的领导能力不够,才导致业绩不达标。于是,公司要以我的业绩考核不合格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再给我发工资。
我觉得这个考核并不合理,公司以此为依据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更是让我难以接受。
我想知道,年终考核不合格,公司就可以直接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吗,我应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
陕西 孙昊
为您释疑
孙昊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提醒您的是,“年终考核不合格”与“不能胜任工作”是两个概念。两者虽有关联,但一般不能划等号。
您公司提出的考核期限为3个月,某一个时间段的业绩突破是否能够成为“不能胜任工作标准”的理由,有待商榷。此外,如果考核标准未履行合法的告知程序,例如员工手册、公司公示,即使能证明您不能胜任总经理职务,公司也未进行调岗或者培训,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您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考核标准”的合法合规性,证明“考核标准”与“不能胜任工作”标准的一致性等。否则,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您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赵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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