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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说法 公积金被停业的公司取走 官司赢了,钱咋追回?

华商报 2019-12-12 03:25 大字

77岁的陈老太偶然间发现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销户,账户内16602.3元不翼而飞。经查,这笔钱早在2007年就被她的退休单位陕西黄河图书发行公司取走。然而该公司在2004年早已停业,营业执照也已吊销。她不知道这钱到底去了哪里,虽然官司赢了,但钱咋追回?

老人和爱人的公积金十多年前都被公司取走

陈老太是在一次偶然的机会才知道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可她去查询却发现,自己的公积金账户已被注销,账户内16602.3元也不翼而飞。“我还查了已故的爱人公积金账户,也是销户,账户内1936.58元同样没了。”老人说,“我爱人生前也是陕西黄河图书发行公司的职工。”今年3月,经过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查询,这两笔钱确实在2007年被人以陕西黄河图书发行公司名义取走。除了这两笔,还有4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销户,资金均转入了陕西黄河图书发行公司的账户。按照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查询解释,当时的管理制度是,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职工所在缴存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在省中心统一办理。省中心审核无误后,开具转账支票将提取资金转至缴存单位银行账户,再代付给职工本人,这笔金额转至陕西黄河图书发行公司账户。

2004年公司已经停业

为啥还能取走公积金

“陕西黄河图书发行公司早在2004年就停业了。”陈老太说。

华商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到,该公司已于2011年被吊销。

“从2004年至2011年这段时间公司一直在处理停业的善后问题。”陈老太说,“善后工作一直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宏和另一管理层李某琴在处理相关事务,他们掌握着公司的公章。”

12月11日,华商报记者和以上两人取得联系。陈某宏称,他早在2001年就离开公司,而李某琴则拒绝接受采访。二人均称不知道陈老太的住房公积金去了哪里。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陈某宏仍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多次找这两人询问,我的住房公积金去哪了,他俩都不好好说,最后我无奈把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叫到了李某琴家里,她才说住房公积金被公司用了,而非她个人用了。”陈老太太说,“可公司2004年停业,在2007年怎么会未经我同意,将我账户的钱取出另作他用呢?”

虽然赢了官司

却不知道该如何执行

陈老太无奈之下将陕西黄河图书发行公司及李某琴告上法庭,雁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今年11月19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属于个人所有。本案中黄河图书发行公司以陈老太太退休、其夫死亡为由支取了二人住房公积金,且一直占有该款项未向个人发放,已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

法院认为,无证据表明这两笔住房公积金被陈某宏、李某琴实际控制,不由二人承担返还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陕西黄河图书发行公司应返还陈老太23377.29元。

“官司我虽然赢了,但我夫妻二人的住房公积金到底去了哪,被谁用了,没人能给我说清楚。”陈老太说,“更为重要的是,陕西黄河图书发行公司已经停业,也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这个公司已经不存在了。我赢了官司,却不知道该如何执行下去。”

>>律师观点

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 如多名职工公积金被占用或涉刑事犯罪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这家公司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取走,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家公司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职工有权要求这家公司返还。承担返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主体系公司,而非法定代表人,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而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负责人不需用自身财产承担责任。“这起案件虽然法定代表人个人资产不用承担公司债务,但其作为公司经营者仍应承担管理责任。”赵良善说,“陈老太太可申请执行,法院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甚至进行司法拘留,从而使法定代表人讲清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下落,给追回财产带来转机。”赵良善特别强调,此案如涉及多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被公司占有、挪用,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华商报记者 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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