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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陕西建设中立法保障能力的提升

西部法制报 2019-12-12 00:37 大字

张佐国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法治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从地方立法与治理能力的关系来看,其目的在于通过立法行为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既要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又要通过改革加强法治工作,做到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法治国家与地方法治在内在逻辑上是统一的,法治国家建设为地方法治建设确立了目标和方向,地方法治建设则是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具体贯彻和落实,因此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和发掘地方法治建设经验。法治陕西建设作为推进地方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为协同推进陕西依法治省各项改革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法治陕西建设过程中地方立法保障能力的提升,不仅要通过优化立法资源配置来明确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而且需要充分释放立法需求,提升立法项目选择能力、增强草案起草能力、完善立法评估能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奠定良好法治基础。提升地方立法保障能力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

释放地方立法需求。立法与其所依赖的物质生活条件紧密联系,因此对立法需求的分析不仅要考虑立法需求的内容构成,还需要分析立法需求与社会经济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而判断拟通过立法表达出的立法需求是否确实根源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目前,各地立法需求意见的征集方式还不够规范,要准确、科学、客观地判断地方立法需求,需要完善从立法需求意见收集到立法建议目录,再到立法计划转化的工作标准与工作机制。

优化地方立法计划。对于立法经验亟须加强的地方,可以暂不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可先从立法计划的科学制定做起,在各个层面树立起正确的立法观念。在立法计划具体内容的选择上,要重点关注民生方面的立法。另外,还要关注立法计划之间的协调问题,尤其是各地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与政府规章立法计划之间的协调,要将地方立法从整体上予以通盘考虑。

提升地方立法特色。地方立法具有特定的地域性,这虽然是地方立法在空间效力上的局限性,但并不意味着地方立法特色的丧失。解决地方重复立法的问题,需要正确理解科学立法原则,并切实提高科学立法原则的实践操作性。对地方立法特色的把握,要求地方立法机构革新立法理念,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精准立法,从立法内容选择、过程控制、立法后评估等多方面,切实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和立法保障能力。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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