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范围扩至全省 省内公立医疗机构可买25种中选药
本报讯(记者王江黎)日前,记者从陕西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家实施意见要求,自12月10日起,陕西省扩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范围(以下简称试点扩围)将覆盖全省。除西安市外,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陕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加试点扩围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执行联盟地区(陕西)药品集中采购25个中选药品价格,让改革红利惠及更多百姓。
据悉,试点扩围涉及的药品多为慢性病患者用药,包括治疗精神类疾病药物、治疗心血管病药物、抗肿瘤药物、镇痛药物、麻醉药物等,将为陕西省广大群众主要带来两方面红利:一方面,中选价与试点扩围地区2018年同品种最低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达59%,让群众真正用上了质优价廉的药品;另一方面,试点扩围坚持带量采购,将50%至70%的市场采购量给予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中选药品,实现提质降价。
其中,对中选品种配送不受现行政策限制,由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与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配送企业必须保证配送区域的全覆盖,确保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能按采购需求及时足量将中选药品配送到位。对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一经确认,即取消配送资格,并按中、省相关政策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进行处罚。按照中选药品的价格和约定采购量明确采购预算,落实预付资金,确保及时支付药款。在签订购销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药品采购款的30%预付;采购量达到约定量50%后,再预付一定比例,且两次预付总和不低于药品采购款的90%。医疗机构要按合同约定时限,及时与中选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结算(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对试点扩围中选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部分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过渡期,支付标准不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自愿参与扩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允许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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