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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台

三秦都市报 2019-12-08 23:44 大字

问: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系统会带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水利建设基金”等附加税费征收信息。大厅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此类专用发票时,是否一并征收附加税费?在当月内代开的发票,如何确定是否享受减免政策额?

答: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时如果按月累计开票金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暂不征收“两项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累计开票金额超过10万(按季超过30万),应在超过的开票当次一并计算征收“两项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小规模纳税人“两项附加”应减征50%。

问:有一户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进项税额转出16万元,并已缴纳各税种,本月还有5万元销售额,已缴纳增值税,这5万元能否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优惠,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免征,该纳税人当月销售额并未超过10万元。财税〔2016〕12号中所称“月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月销售额,不包括进项税额转出。

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月发现1月取得增值税进项票有问题,做了进项税转出,补交增值税2000元,当月无收入。问补交的增值税涉及的“两项附加”能否适用财税﹝2016﹞12号享受减免?

答:可以享受,该纳税人当月并无销售额。财税〔2016〕12号中所称“月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月销售额,不包括进项税额转出。

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因为2月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导致申报收入未超过10万元。此种情况“两项附加”能否适用财税﹝2016﹞12号享受减免?

答:可以享受,该纳税人当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财税〔2016〕12号中所称“月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月销售额,包括负数冲减的销售额。

问:一家企业采取增值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当月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如果分支机构当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分支机构的销售额能否享受财税﹝2016﹞12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

答:在总局未明确前,陕西省暂按以下口径执行:采取增值税汇总缴纳方式的总分支机构,如果总分支机构当月销售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总分支机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的优惠;如果总分支机构当月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总分支机构均不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的优惠。

本报记者白圩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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