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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来积极探索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全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共307件

西安日报 2019-12-06 03:05 大字

本报讯(记者刘雪妮)昨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设立40周年地方立法工作新闻发布会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截至今年11月底,全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有307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195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12件。

发布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少林,介绍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40年立法工作历程。1980年9月28日,《陕西省县社两级选举实施细则》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陕西省制定的第一件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地方立法由此开启。2001年2月,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40年来,陕西省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密结合实际,与改革共频、与时代同步,积极探索和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截至2019年11月底,全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有307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195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12件。省级地方性法规中,属于实施性立法42件、属于创制和补充性立法153件。按类别划分,社会类68件、经济类53件、环境资源保护和城乡建设方面57件、人大制度类17件。这些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法治陕西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陕西省全面加强立法体制机制建设,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围绕省委决策部署,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加强对立法工作的谋篇布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修订和实施了《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以立法保障加快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大力发展“三个经济”,为新时代陕西追赶超越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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