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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平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案例精选

西部法制报 2019-12-31 00:58 大字

当事人为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送锦旗表达谢意。当事人为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送锦旗表达谢意。

自1980年取得律师资格以来,许小平律师走过了风风雨雨40年执业路,办理了很多经典案例,其中最有影响的王华州案,当事人被改判无罪并获341万余元国家赔偿。由他发起成立的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多年来始终坚持以“诚信好礼、仗义执言”为执业信念,秉公执法,为当事人维权。

为了表彰许小平律师为陕西省西安市律师行业作出的贡献,2019年12月23日,陕西省律师协会授予许小平律师“十佳行业贡献律师”称号。2019年11月14日,为了庆祝西安市律师协会成立三十周年,西安市律师协会举行了隆重庆典,并表彰了全市律师界的精英,许小平律师荣获西安市功勋律师称号。

■无罪辩护获支持

2019年11月19日,重获自由的刘某第一时间给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徐晓云律师打来电话,表达了对律师的感激之情!

2017年5月20日,刘某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6月26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于2018年2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与万某、范某、张某四人共同出资100万元获得该市某废弃矿山治理项目,认为该市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中心发文禁止开挖残煤,而且刘某谎称能够办到残煤开采手续,将某废弃矿井综合治理项目承包给被害人王某,王某给刘某缴纳451万元工程保证金。2014年1月,王某施工过程中被万某等人和该市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中心叫停。后刘某给王某还款121万元,并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三年内还钱。2014年5月19日,王某以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引发本案。

徐晓云律师和闵菊花律师作为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政府部门规定不得擅自开采残煤,并非完全禁止开采残煤。王某对灾害治理项目充分了解,主动找到刘某要求承包,承包时明知无残煤开采手续,明知不能擅自开采残煤,且刘某未保证能够办到残煤开采手续,王某仍然愿意承包,应当承担投资风险。两位律师认为刘某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属于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于是为刘某作了无罪辩护。

2018年9月17日,某区人民法院以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后,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2日仍然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刘某再次上诉,徐晓云律师和闵菊花律师继续坚持无罪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观点,改判刘某无罪。

■无罪判决的背后

2019年11月7日,《陕西日报》以《无罪判决的背后》为题,全面报道了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张举会、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马世魁两位律师共同代理的樊某涉嫌诈骗一案,详细报道了该案获得无罪判决的背后,律师艰辛的工作和维护法律正义的经过。

律师在一审中认为,此案是因男女谈恋爱分手引发的经济纠纷,谈恋爱期间及分手前后男女双方互相给付礼物、互送资金都是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行为,但是由于双方间这种来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私密性和随意性,一旦发生纠纷只有他们两人能说清楚,外人包括司法机关都是无法调查清楚的,因此司法机关不应该用刑事手段介入此类恋爱的经济纠纷,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对双方更为公平。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樊某有期徒刑1年又8个月。樊某不服,提起上诉。两位律师在二审中坚持该案不属于刑事犯罪案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上诉人樊某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重新审理阶段,两位律师继续认为被告人樊某无罪,在坚持以前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向法院提交了两组新的证据证明双方是因谈恋爱分手引发的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最后,法院予以采信,判决被告人樊某无罪。

■为婚姻受害方讨回公道

王某(女)与郭某(男)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16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财产或在离婚协议签订之前两年内有转移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所隐瞒、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

双方离婚后,第三者惠某(女)经常给王某发短信询问郭某的情况,王某因此得知二人有婚外情关系,且郭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惠某转账共计160万元。王某将郭某及惠某诉至法院。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作为王某的代理人全程参与了该案的起诉、调查取证、财产保全、一审及二审审理过程。

庭审中,李露律师发表代理意见,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夫或妻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郭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赠予第三者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未经王某追认应属无效。且郭某与惠某系婚外情关系,严重伤害了王某作为合法妻子的情感,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利,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由于王某与郭某离婚时约定若一方隐瞒虚报转移财产,则该部分财产由另一方全部获得,因此王某有权追回全部款项。

一审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王某的各项诉讼请求。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投资虚拟货币须谨慎

广州某公司通过自建网络平台销售LCC数字虚拟货币,并向客户承诺该虚拟货币只涨不跌,投资者可以自由投资买卖该虚拟货币。实际该虚拟货币及涨跌行情均由该公司自行操控,与市场并不互通。为了鼓励投资客户协助拓展更多市场,公司规定老用户推荐新用户加入有奖励,新用户加入必须通过老客户的推荐介绍才能建立自由账户。对于吸引新客户进入的老客户,公司会按照上下级代理的方式给予虚拟货币奖励,该奖励是随着新客户的投资额大小来确定的,如果下级客户加持货币数量,鼓励会随之增加。

范某经朋友介绍了解到该虚拟货币项目,认为利润可观,便自己投资购买了一部分,操作一周后确实赚取了部分收益,于是便拉上身边的几个朋友一起来投资这个项目。范某的朋友们投资后又不断介绍亲戚朋友加入,通过范某原始账号推荐加入的人数规模逐渐扩大。

因该虚拟货币投资项目及网络交易平台本身系虚构,随着资金链断裂,2018年3月,LCC虚拟货币线上交易平台陷入异常,无法正常交易,所有投资客户的资金无法收回。2018年6月6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对LCC虚拟货币项目进行立案侦查,并且对3名公司高管及主要负责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受害人李某通过朋友刘某的介绍向该虚拟货币项目投资20余万元,均是通过范某的原始账户推荐加入。案发后,眼看投资回收无望,李某在珠海市斗门区报案,公安机关随后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将范某刑事拘留,并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实施逮捕。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张震律师在刑事拘留阶段接受范某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去珠海市斗门区看守所会见范某,了解案情并与侦查机关沟通交换意见。经分析后,张震律师认为范某依法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并递交了律师意见书,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经审查肯定了张震律师的意见,认为范某的行为的确不构成传销犯罪,以非法经营罪对范某决定逮捕,后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张震律师多次前往珠海会见当事人并与检察官沟通意见,递交书面律师意见,认为范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经过张震律师的多次沟通、努力,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对范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范某重获自由。

■代理执行网拍案守护公平

某典当行和袁某于2013年签订《房产典当借款合同》,约定袁某向典当行借款300万元。后双方产生纠纷,典当行依据《执行证书》向莲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00余万元。莲湖区法院通过淘宝网将被执行的房屋进行了拍卖,由于该案是莲湖区法院“执行网拍第一案”,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在此背景下,袁某发现执行金额有误,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多次向法院提出抗辩但均被驳回。此时房屋拍卖后拍卖款已回到了法院,执行款的发放将在第二日进行,袁某深知一旦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回转就十分困难了,于是急切地来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寻求丁辉律师的帮助。

丁辉律师了解情况后,初步判断执行法官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执行金额计算方式有误。但由于此案为该院“执行网拍第一案”,影响较大,且案款发放在即,情况紧急。丁辉律师在安抚当事人情绪后,立即连夜研究案情,在确定了突破口的前提下,起草好一份《执行异议申请书》,第二天一大早便来到了执行法官面前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时中止了案款的进一步执行。法院经过审理,裁定执行法官计算的执行金额错误,撤销了原来的《执行函》。裁定作出后,执行法官出具了新的《执行函》,丁辉律师发现执行法官新计算的执行金额仍然有误,再次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通过审理,莲湖法院再次裁定撤销了执行法官作出的《执行函》。申请执行人不服,又向西安市中院提起复议。双方在西安市中院经过激烈争辩,最终,中院裁定仅执行100余万元,其余申请执行款项不予执行。

该案经过两次执行异议、一次复议程序,前后经历了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工作量远远大于接案时估算的工作量,但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丁辉律师不计工作时间成本,一次次地前往法院提交各种资料、和法官进行沟通,通过努力使法院纠正了执行法官的错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供案例参考解难题

王某和李某系老乡关系,以前双方关系很好。2016年因李某欠王某30万元借款未能如期归还,王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李某归还欠款。李某因无力还款,当年年底,便将自己购买的已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一套经济适用房折价58万元出售给李某冲抵上述债务。该房购于2012年3月,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后开发商办理了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但李某未办理个人产权登记,也未缴纳大修基金和契税。

王某按约定将23万元支付给李某,剩余5万元说好待办理过户后再行支付,该房屋已交付王某入住。到2017年10月,因西安二手房价格上涨过快,李某反悔,不同意将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并过户给王某,本来两个关系很好的老乡彻底反目。无奈之下,王某将李某再次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将房屋登记到李某名下然后再过户给自己,其中所有税费由自己承担,并要求李某承担违约金7万多元。

王某就该案委托了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嵇文兵律师,因王某提出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屋。而李某提前归还了按揭贷款,解除了房屋的抵押登记,同时,也缴纳了大修基金和契税,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因房屋被司法查封而未能办理。法院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对怎么履行,怎么办理过户手续并未判决。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某也再次委托嵇文兵律师代理。二审法官提出因为房屋未能进行个人产权登记,法院无法处理此事。此时,王某十分着急,自己购买并入住了的房屋,却不能过户,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自己的权利无法得以保障。嵇文兵律师也在思考这个问题,之前也未碰到过类似情况。嵇文兵律师首先想到看有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应指导案例或者案例汇编,经上网检索,未能找到,他只得扩大范围,看看全国其他法院有没有相同案例。经过嵇文兵律师多次检索,终于找到了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有此案例,该案例追加开发商为第三人,先行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办理产权登记到自己名下的义务,产权登记后一个月内再办理过户至原告名下的义务,上述办理过程中,第三人开发商须提供协助义务。嵇文兵律师将此案例提供给二审法官,二审法官经考虑和讨论后接受了该裁判观点,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追加开发商为第三人。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后,按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了判决。至此,该案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能够切实履行的判决。

■全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吴某于2002年入职西安某服饰公司,历任营运员、拓展主管等职。2010年3月1日,双方订立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3月1日,双方又签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续订书》。吴某在某服饰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经营过程中,不履行其工作职责,存在重大缺陷,导致某服饰公司多笔款项无法收回。2017年12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某服饰公司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但双方未订立书面“解除协议”。公司分6笔向吴某支付了经济补偿,吴某未提出异议。

2018年6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服饰公司向其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共计258000余元。本案先后经历两次开庭,三次补充证据。庭审中,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罗震东、刘昕雨作为被告西安某服饰公司代理律师发表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性质决定了其应适用我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属于权利人对具体权利的处分和对实际利益的放弃,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作为确定双方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依据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当认定有效。本案双方虽未订立书面“解除协议”,但某服饰公司按月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后,吴某未提出任何异议,上述事实足以推定:吴某对某服饰公司向其转款的事实知悉并完全认可,双方就上述款项的性质、金额已达成合意,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了一次性补偿协议。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续订书》足以证明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吴某的本人意愿,如吴某未提供相反证据加以反驳,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该请求已超过法定一般仲裁时效。

合议庭完全采纳了罗震东律师、刘昕雨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了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吴某未提出上诉,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竭尽全力为当事人维权

2017年5月22日,一对五十余岁面容憔悴的中年夫妇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哭诉自己刚刚大学毕业年仅25岁的儿子,在家里浴室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被电击后猝死。独子的离世,让两口子悲痛欲绝,日夜难寐。然而,虽然他们向公安及安监、电力部门均报了案,相关部门也进行了调查,但没有任何结论,不知漏电从何发生、孩子如何会被电击死亡。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安排资深律师陈平和律师许刚、庞森组成团队专门负责此案。三位律师赴事故现场查勘,先后数次前往相关办案单位申请调取案件材料,进行录像拍照取证,经过半个多月的前期准备,集体研究制订诉讼方案。为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律师们将热水器生产商、销售商、小区物业管理方、国网某电力公司共同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此案经过两年多数次开庭审理、鉴定、协商谈判等程序,在法官和律师的多方努力沟通下,各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各被告均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赔偿,总计赔偿夫妇五十余万元,并且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从接受委托到结案,此案历时两年多,在办案过程中因为责任,因为用心,承办律师做到了既办理好案件,也处理好了当事人的心理应激问题,最大程度安抚两位当事人。

■输血感染丙肝引发的诉讼

2019年8月8日,当事人家属来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当面向刘霄峰律师表达感谢。

2014年3月,当时年仅19岁的李某,在建筑工地施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生命垂危。为挽救李某生命,医院决定对其进行开颅手术。在术前检查中,李某的各项传染病检查都提示阴性,可以进行手术。手术过程中输血量比较大,但术中一切顺利。3月31日,原告出院。出院后,患者感觉乏力明显,肝功能一直不正常。经外院确诊为病毒性肝炎(丙型)。李某的母亲找到医院,医院说血液是某血站提供,与医院无关;找到血站,血站说血液没问题,没人知道你是怎么感染的丙肝。

李某一家无奈之下,来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找到了许小平律师。许小平律师听了他们的介绍后,指派刘霄峰律师为李某代理此案,并特别叮嘱刘律师:“农民工不容易,案子虽然很难,但一定要做好,而且要尽量降低收费,低点,再低一点。”

此案专业性极强,且证据情况对李某并不完全有利。刘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在经历了先后六家司法鉴定中心的退案,和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在质证中被推翻以后,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终于为本案作出鉴定,确认血站存在过错,并对原告作出赔偿。

一审法院根据此鉴定意见,判令被告承担患者一部分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结果已生效。

记者王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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