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帽出庭按撤诉处理”争议 是否于法有据?
近日,南通中院对一起行政案件的裁定引发争议。南通中院作出的一审行政裁定书认定,该院在审理原告纪爱美诉被告如皋市政府、南通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批准及行政复议一案中,纪爱美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要求,法庭多次释明,纪爱美无正当理由拒绝纠正。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南通中院12月26日向澎湃新闻发来通报称,在审判长多次劝导和释明的情况下,纪爱美执意戴帽子出庭,其行为属于以消极对抗方式放弃诉讼权利,南通中院依法对其起诉裁定按撤诉处理,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南通中院解释称,放弃诉讼权利有积极明示的方式,也有消极对抗的方式。
多名律师12月27日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当事人未脱帽,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有待商榷,于法无据。法院应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南通中院因“原告戴帽出庭”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做法,不但没有解决问题,也没有起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违反法庭纪律可处罚,但不应累及案件审理。如有当事人拒绝陈述的庭审视频,法院应予公开。
“戴帽子”是否等于“拒绝陈述”
南通中院在上诉行政裁定中认为,按照《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文明着装、尊重司法礼仪、服从审判长的指挥,是出庭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诉讼规则。本案中,原告纪爱美不符合上述规定,经法庭释明后拒绝纠正,导致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应视为纪爱美放弃本案的诉讼权利。
南通中院裁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该法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表示,南通中院按撤诉处理的做法不恰当,没有法律依据。上述行政裁定书的作出,引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但从该法条中,解读不出“戴帽子就要按撤诉处理”这一含义,戴帽子并不等于“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也不可能导致庭审无法进行。
此外,《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刘长认为,其中没有明确规定庭审不能戴帽子,也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戴,在法庭上只要符合“文明着装”的要求即可。
刘长认为,如果认定原告属于不文明着装,其法律后果也只能是责令其退出法庭,或罚款、延期审理,但是不能按撤诉处理。因为原告没有作出放弃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或出现法律规定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的情形。
此前,南通中院在发给澎湃新闻的通报中认为,纪爱美曾多次参加诉讼活动,明知开庭时戴帽子不符合着装要求,在审判长多次劝导和释明后,仍然执意拒绝。其实质是以这种方式挑衅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鑫认为,即便其存在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法院也仅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但就本案而言,原告戴帽出庭的行为远远未达到哄闹、冲击法庭的程度,其诉讼权利不能因此被剥夺。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也认为,未脱帽属于不尊重司法礼仪行为,经法院多次明示要求后仍然拒绝脱帽,属于扰乱法庭秩序,建议以扰乱法庭秩序为要点追究其司法责任更为妥当。
律师丁金坤认为,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违反法庭纪律可处罚,但不应累及案件审理。南通中院按撤诉处理引用的司法解释条款是说当事人拒绝陈述,而戴帽子与人拒绝陈述是两回事。目前为止,除了拒绝脱帽,法院未公布当事人拒绝陈述的证据,如有拒绝陈述的庭审视频,应予公开,接受社会的公评。
“原告代理人可代表出庭”
有媒体报道上述案件的监控视频显示,原告除自己亲自出庭外,身旁还有委托代理人。
刘长表示,即便法院认为原告的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不让其参加庭审活动,也不代表其诉权的灭失,原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仍然可以代表原告出庭,行使诉讼权利。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翔飞表示,无论原告出庭时穿戴是否符合司法礼仪,原告代理人均可以被视为原告的代表出庭应诉,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当一码归一码。在处理当事人和法庭的关系时,当原告行为有悖法庭礼仪时,审判人员可以要求法警将其强制带离法庭,维护司法权威。应当允许原告代理人继续出庭参与庭审,毕竟庭审活动的目的是查清事实,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澎湃新闻注意到,南通中院针对此事的通报称,据统计,纪爱美向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南通中院、江苏高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达140余件。起诉事项涉及到各级政府和国土局、规划局、公安局、发改委、档案局等部门,其中仅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就有60余件。纪爱美还经常联络、组织他人参加庭审旁听活动,并曾有过哄闹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刘长对此认为,纪爱美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权,本质上是对法治的信仰,客观上起到了督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效果,如果人民法院以不合理的方式剥夺其诉讼权利,无异于将其从法院推向了信访部门,最终结果是将本可以法治手段解决的问题推给了社会,导致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邢鑫表示,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本案中,南通中院因“原告戴帽出庭”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做法,不但没有解决问题,也没有起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反而加剧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加深了原告对司法的质疑。因此,本案中法院如要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应本着具有更加积极的态度,而不是一“撤”了之。(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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