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长期以来一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无法回避的问题,其弊端显而易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和身体没有“贵贱”之分。 人身损害赔偿将告
12月11日,湖南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事故案宣判。郴州市永兴县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郭某按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获得伤残赔偿金7万余元,而非老标准的2万余元。
据了解,宣判前两天,郴州法院在湖南率先开展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试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这并非孤例。近期,安徽、陕西、河南等多地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这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将成为历史。
A 同起交通事故三名死者所获赔偿不一
2005年12月15日,14岁的重庆女孩何源和两名同学一起坐三轮车上学,三轮车驶到一段上坡路时,迎面驶来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卡车刹车避让不及,失控后侧翻将三轮车压在下边,三名少女丧生。
事故发生后,肇事方赔偿何源两名同伴家属各20余万元,但仅赔偿何源父母8万元,因为何源是农村户口。
悬殊的赔偿金额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广泛争议。
这一赔偿金额的依据来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其中,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赔偿年限为20年。
据此计算,2004年度重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35元,两组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前者近20万元,后者仅5万多元。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表示,2004年的司法解释是考虑到受害人和侵害人双方利益,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实际。但是,经过这两年司法实践,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镇人又有农村人,赔偿额差距就会很大。
事发四年后,2009年制订《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纠纷死亡赔偿金条款时,何源案被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研究讨论。
“制订侵权责任法时曾试图将城乡标准统一,但当时条件不允许,最后只对同一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进行了统一,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接受采访时表示。
B 人身损害赔偿分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
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终结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因城乡身份的区别对待。但非因同一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仍然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
这一情况也在随后几年逐步改变。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7条规定: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标准。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在地方司法实践中,城乡标准不统一的桎梏也在慢慢松动。
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创办人陶旭明介绍,义乌外来务工人口多,对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统一的探索开始得早。“进城务工人员有证明在企业上班的,活动区域主要在城区的,以及农民所在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在一定比例以上的,都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C 赔偿标准成侵权人和受害人争议焦点
未完全统一的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受害人户籍登记住址作为判断城镇、农村居民的标准,户籍登记地属于城镇区划范围的,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如何举证在城镇居住一年?什么样的证据符合标准?实际中难以执行,这往往造成法官无所适从,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的法官手中,甚至有截然相反的判决。”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奚兵说。
赔偿标准的确定,还成为侵权人和受害人争议的焦点。
陕西省高院副院长曾宏伟表示,司法实践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赔偿额差距很大,适用何种赔偿标准往往是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案件审理的难点,也是引发案件上诉甚至信访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曾宏伟看来,统一赔偿标准将减少庭审调查工作量,杜绝虚假证据,也会减少因适用赔偿标准问题引发的上诉信访。
D 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并要求今年内启动。
近期,安徽、陕西、河南等多地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这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近日宣布,2020年1月1日起,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
11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陕西法院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金博表示,《意见》是加强人身权利司法保护,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希望今后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当事人都可以适用此规则,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同命同价”。
“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给予受害人公正、及时的损害赔偿救济,是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曾宏伟表示,受制于城乡发展不平衡、机动车驾驶人员投保意识不强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赔偿采取的城乡二元标准,正在逐步走向缓和与统一。(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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