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诉案件退查问题的调查分析
张政凯
为强化办案人员的规范意识,提升司法理念与办案质效,笔者通过对陕西省某检察院公诉案件退查率较高的问题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降低退查率的建议。
基本情况
从退查案件数量来看,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某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557件,退回补充侦查件336件,其中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61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75件。
从退查比率及案件类型分析来看,2017年、2018年、2019年,该院公诉案件一次退查率分别为27.6%、23.4%、16.3%,二次退查率分别为20.2%、5.6%和3.6%。同时,退查案件类型比较集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类犯罪案件退查率较高。
存在的问题
一是侦查人员对案件质量重视不够。部分侦查人员存在“重破案,轻退查”,仅仅针对检察机关出具的补充侦查提纲简单地作出工作情况说明,使得案件证据仍然达不到起诉要求,甚至个别案件庭审时因为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瑕疵,不得不延期审理,再行补充侦查所需证据材料。
二是检察人员退查理由不够明确。退查理由宽泛,部分案件退查理由简单,对退查的必要性没有充分说理说明,导致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补充侦查质量不高。
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其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破案率上,对于证据是否达到法庭质证标准和审判要求关注不够。
二是部分检察人员理念不新。退查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是为了保证案件诉得出、判得了,更是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为了监督约束而延长办案期限。
工作建议
更新检察工作理念。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捕诉一体”机制优势,重视批捕后继续补充侦查提纲,减少审查起诉环节退查率,及时口头补充;退回的案件要列明补充证明目的、侦查方向,杜绝为了延长办案期限随意退查情形。
加强沟通联系,及时跟进督促。检察人员要加强与侦查人员的联系,及时掌握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解决侦查机关在退查中遇到的疑惑与问题,提高退查质效。同时,检察人员要加强对案件及司法行为的监管,案件管理部门应通过案件日常巡查、案件评查等方式,对检察人退查质量进行评价与考核,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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