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不应仅限于赔偿
记者了解到,郴州法院在湖南率先开展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试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这并非孤例。近期,安徽、陕西、河南等多地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这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将成为历史。(12月22日《新京报》)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因此也是无价的。然而,当人在意外事故中丧生,其生命就因死亡赔偿而有了用金钱衡量的价值。长期以来,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存在“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其最大的“硬伤”就是城乡差别过大。有案例为证:同样是花季女孩,在一次车祸中同时丧生,两个拥有城市户口的孩子都获得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孩子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由此,我国死亡赔偿的不公,广受争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为了维护公平,促进社会和谐,2010年7月,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倡导“同命同价”,无疑是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一大进步。然而,从《侵权责任法》实施多年情况来看,鲜有成功执行“同命同价”的范例。基于此,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9月,最高法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并要求今年内启动。这无疑是真正将“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同命同价”落到实处。继而,陕西、湖南等多地试点交通事故人身赔偿城乡统一,“同命不同价”有望终结。
事实上,实行交通事故赔偿城乡统一,已经消除了户籍障碍。早在2014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本次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别,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可以预料,随着新型户籍制度的稳步推进,将会彻底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相对平等。这是必须毫不动摇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必要条件,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更是“同命同价”的重要标志。
换言之,城乡“同命同价”,体现社会公平进步。这就要求,“同命同价”不仅限于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相对平等,更须在公共服务中得到充分体现,包括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住房安置、医疗卫生、子女就学、公共文化、证照办理等多重公共服务的相对平等。因此,必须实行城市公共服务全覆盖,并建立流动人口权益保障长效机制,在培训、就业、社保、维权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为流动人口在城市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环境,从制度上给他们以心理认同和归宿。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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