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将执行新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本报讯(记者张维)11月21日,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印发通知,陕西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12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63号)等有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司法鉴定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的鉴定费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重大事故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涉及重大赔偿的案件;省级办案机关委托的案件;办案机关委托的二次以上(含二次)鉴定的案件;涉及多门学科或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案件;涉及特殊检材样品检验的案件;鉴定人出庭质证后仍存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并按相关规定收取鉴定费用时,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并经其确认。
司法鉴定机构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倍。经国家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同一涉及财产案件司法鉴定中的物证类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的,其收费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行业监督举报电话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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