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同命不同价”现象 陕西下月起试点机动车事故 责任纠纷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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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陕西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陕西法院将于下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陕西省高院副院长曾宏伟向记者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2日《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授权,经陕西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据了解,陕西省此次选择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先行试点,主要考虑陕西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比例达七成以上,且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较为突出,在此类案件中进行试点具有较大参考价值。同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最初尝试就是从此类案件开始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和社会对此已经有了较高的接受度。另外,由于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且车主购买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的情况较为普遍,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到位的可能性较大,可以有效降低侵权人因赔偿负担增加出现的无力赔偿,或者因为赔偿不到位产生新的矛盾等情形。
曾宏伟表示,选择在此类案件中先行试点,有利于减少试点工作的风险,确保试点工作平稳进行,也有利于培育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实现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工作目标。
据悉,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考虑到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性支出仍高于农村居民,本次试点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主要内容
1.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3.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为什么要实施城乡统一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相应调整司法政策。
据了解,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这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制定的司法政策。实践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导致相同情形下不同主体获赔的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引发了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的讨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日趋平衡,要求平等保护的法治观念日益增强,社会各界要求改变这一状况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立法和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对此予以了回应。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均明确不单纯以户籍作为确定赔偿计算标准的依据,而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
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和陕西省2013年11月29日颁布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在对于特定情形下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从演进历史看,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的法律规定从严格的城乡区分逐步走向缓和,朝着统一标准的方向发展,但目前总体上仍处于城乡二元的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二元模式,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为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改革创造了条件。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
试点工作有何重要意义
陕西省高院副院长曾宏伟向记者介绍,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逐步缩小。
陕西省经济正在稳步迈向高质量发展,以城乡收入比为例,2019年的数值较上年同期缩小。以试点工作为起点,稳步推进统一人身损害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改革,就是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陕西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同时,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以民事司法保护给予受害人公正、及时的损害赔偿救济,本质上是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由于受制于城乡发展不平衡、机动车驾驶人员投保意识不强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赔偿采取了城乡二元的标准,但也在逐步走向缓和与统一。开展试点工作,就是要及时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于平衡和城乡融合体制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快建立起城乡统一的赔偿标准,切实提高人身损害的司法救济水平。
司法实践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赔偿额差距很大,适用何种赔偿标准往往是当事人争执焦点和案件审理的难点,也是引发案件上诉甚至信访的主要因素之一。赔偿标准统一后,将减少庭审调查工作量,杜绝虚假证据,也将会减少因适用赔偿标准问题而引发的上诉信访。
另外,陕西省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涉及农村居民受害人的相关案件将提高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这种变化的到来,将会促进全社会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一方面更加注意交通安全,尽可能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从整体上减少不必要的社会损失;另一方面增强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主动性,既有利于通过保险制度转移个人风险,客观上也有利于促进商业保险的普及发展,进一步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从整体上提高社会风险化解能力。
本组稿件由记者张松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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