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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结案 破坏生态环境 除了罚款还得掏环境修复费

三秦都市报 2019-11-13 01:48 大字

近日,随着82万余元的生态环境赔偿费用上缴国库,陕西省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宝鸡结案。这意味着,今后企业在构成环境污染犯罪后,除企业相关责任人可能会受到追究,企业需要缴纳一定的罚金外,还要对污染修复产生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群众反映自来水有柴油味

2018年4月17日,渭滨区政府总值班室接到水务公司报告,群众反映清姜片区供水管道自来水有柴油味。渭滨区政府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经调查,污染源位于中铁十七局宝坪高速公路LJ-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银洞峡小石沟工地。原来,4月16日晚,驾驶员周某给该工地一台隧道出渣工程自卸车加油,油箱容积约220升。4月17日上午8时,驾驶员上班发现车底部有油迹,经察看发现系车辆油箱底部破损导致漏油,油箱档格内剩余约40升,泄漏柴油总量约180升,泄漏的柴油排入银洞峡河,流入清姜河到达嘉清水源地。

事故发生后,宝鸡市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对受污染河水进行拦截吸附,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清理。与此同时,又对柴油泄漏的河段进行取样监测,为后续开展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积极准备。

企业共赔偿82.4万元

2015年,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起,试行范围扩展至全国。但此前,由于陕西既非国家试点,省内又无一个市区开展,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积极沟通协调后,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抽调工作人员着手进行清姜河污染河段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以及后续评估工作。2018年7月,《“4·17宝鸡柴油泄漏污染清姜河事件”应急阶段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完成。

紧接着就是与问题企业进行赔偿磋商。今年3月,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中铁十七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总共赔偿包括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费等在内82.4万余元。

全省共有六起赔偿案件

2019年,针对陕北北洛河不同时期发生的两起污染事件,省生态环境厅、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也完成了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目的,就是改变目前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现状,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增加环境污染损害者的违法成本,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及时修复,进而维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截至目前,全省共有6起赔偿案件。其中3起已经结案,3起正在委托进行鉴定评估工作。

到目前,陕西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已累计达846万余元。接下来,陕西省将在今年制定出台《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配套制度。

下一步,还将对各地市从2017年到2019年环境处罚案件中,至少排查出5起生态环境损害案例,列出清单,从中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本报记者石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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