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男童遭疑似精神病患殴打致死,精神病人犯罪会担刑责吗?
近日,长沙一名9岁男孩遭一男子殴打致死,该涉事男子疑似系精神病患者。近年来,精神病患者犯罪案频发,如何对此类特殊群体进行有效治疗、管控,成为公众关心的热点社会议题。
据红星新闻报道,11月5日下午,长沙一9岁男孩在小区内遭遇一男子袭击,整个过程持续大约30分钟,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孩子已经死亡。有多名小区居民表示,涉事男子疑似精神病患者。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是否为精神病人,尚待警方调查。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超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余超解释称,“并非精神病人就不负刑事责任,是否负刑事责任要经过法定鉴定程序确定,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提出,对于精神病患者犯罪要分情况区别对待。“关键要看精神病人作案时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若系间歇性精神病人,要看作案时是否在发病期。如果精神病人作案时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作案时是在非发病期,那么精神病人就需负刑事责任。这需经法医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
据国家卫健委、民政部门等数据,中国精神病人重症者超1600万人,截至2017年底,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已达581万。实际上,我国对于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群体,在刑法上也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但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屡屡发生,引发了舆论的讨论。
2017年2月18日,武汉市武昌火车站“砍头案”轰动一时。犯罪嫌疑人胡某因口角纠纷,在一面馆门口持面馆菜刀,将面馆业主姚某头颅砍下。事后发现,胡某持有残疾证,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2018年6月27日,该案一审宣判,判决确认了胡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判其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获刑死缓,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2.5万余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最近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湖北男子“精神病院内勒死病友”案于日前一审宣判。判决书显示,男子张临水(化名)因同房病友鼾声太大将其杀害,犯故意杀人罪获刑13年。
每当此类案件发生,就有网民认为精神病成为这些群体逃避法律责任的“免死金牌”。北京市京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范辰认为,之所以有此印象,一部分是由于精神病患者家庭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家庭是防范精神病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第一道防线往往很容易被突破。除此之外,法律规定的精神病患实行强制医疗的门槛过高,也让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及其家人存在侥幸心理。”
赵良善指出,精神病人的管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虽然近年来国家要求各地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管理登记,但是,还需要患者家属、社会、各相关部门积极明确责任和担当,构建一个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社区管理系统,精神病人伤人就会形成恶性循环。”
赵良善建议,健全政府、社区、社会与家庭的联动体系,进行社区信息登记全面摸底排查,建立档案,落实监护人,分类落实监管和医治措施。“对于肇事精神病人的管理,可以实行责任倒查制,一旦发生恶性案件,应该一道道环节追查。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使其自觉履行监护治疗的责任,尤其是病人发病间歇期的监护问题,精神病人可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监护人必须为精神病人造成的后果来“买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预防精神病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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