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发布 30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应建幼儿园和小学
本报讯(记者任娜)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日前发布。办法明确,规划建设15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
办法中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入学(园)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城乡人口发展相适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人口满30万的县(市、区)应当规划建设一所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其他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开设特教班。
规划建设15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规划建设30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3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建设初级中学;规划建设10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建设普通高级中学。
办法中还明确,每个乡镇原则上应当设置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一所公办中心小学和一所公办初级中学;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小学或者教学点,独立建园或者设立分园;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村应保留或者设置教学点。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场所;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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