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追踪 热线电话029-88880000 重大疾病保险套路调查 保险公司能否收走投保人的原始凭证? 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法律无明确规定 律师:合同签署方有权持
华商报讯(记者 陈思存)华商报持续关注的重大疾病保险套路调查引发各界关注,针对“保险合同过长如天书”“保险合同中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保险公司以理赔为名义收取投保人原始凭证”等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华商报记者在10月21日分别联系了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昨日,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给出回复,而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尚未回应。
保险合同比较长、合同中权利义务不对等问题,应遵照合同约定
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称,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条款审批和备案,在《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消费者在合法的保险机构购买的保险产品,其合同条款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保险合同比较长的问题,该协会回复,保险合同大多为格式条款,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会在条款中约定。法律条文明确要求该类条款在保险合同销售时作明确提示说明,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可以此作为依据进行维权。
同时,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还提醒投保人,购买保险时需明确如下事项:一是,要充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避免带病投保导致理赔难;二是,体检并不能免除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购买时严格遵循书面条款要求,明确告知既往病史。
保险合同解除后相关单证的管理问题,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针对市民反映较多的保险公司以理赔名义收走投保人原始凭证,导致投保人后期无法对保险公司诉讼的问题,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回复称,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保险人均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后相关单证的管理问题,法律条文中未作出明确规定,各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监管单位规定、财务管理规定等具体操作执行。
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称,当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需要第三方参与调解时,可向陕西保协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资料,调委会受理后通过第三方调解员参与的形式组织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调解。
而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娜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以理赔名义拿走承保人原件。因为合同是双方签订的,签署方肯定有权持有原件,另外一方无权收走。
保险机构欺骗投保人缺乏监管
日前,记者从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官方网站查询发现,一份“二〇一九年三月保险行政处罚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的文件中提及13家保险代理机构。
文件指出,在代理销售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办法》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但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并未按监管要求进行面访。2016年1月-2017年7月,华夏人寿陕西分公司对于电话回访不成功的新型产品保单,未采用面访形式,共计1547件。一年半时间,这家保险公司高达1547件未采用面访形式,陕西保险监管行业监管履职出现严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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