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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10月起实施

西安商报 2019-09-17 10:54 大字

本报讯(尚凤记者张电达)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及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等经营活动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制度建设、披露、使用管理等工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披露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办法》指出,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一般、差四类差异化标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为开发企业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70分基础信用分值记分,按三级信用等级核定。违反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违法预售商品房、非法转让房地产、损害公众利益与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等情形,以50分的基础信用分记分,为信用等级差企业。对信用等级优秀和良好的开发企业,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优先推荐或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的激励措施。对评定为优秀的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将对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对信用等级一般的开发企业,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对企业的开发资质和市场行为实施日常动态核查。对信用等级差的开发企业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达到信用预警值的开发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开发企业名单,监管时间不少于三年。

《办法》强调,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纳入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监督。企业的重大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不低于3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年,轻微不良信用信息在不良情形消除后取消。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取消公示。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确认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并计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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