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街撒10万后求路人归还 律师:行为主观故意太强,很难追回撒出的钱款
9日16时许,福建石狮市42岁的男子黄某当街撒钱,引来过路行人的哄抢,现场一度混乱。
现场目击者表示,事发石狮市区八七路与濠江路交叉路红绿灯路口。“空中飘着大量的百元现钞,最后落在马路中间。”据周围群众介绍,一名男子在行走在马路上后,随手把百元钞票撒出来。随后,许多过往的群众、摩托车、小车都停了下来,现场捡拾钞票,还引发现场轻微交通拥堵。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时,现金已被捡完,该男子也已离开现场。
石狮警方随后发表通报称,经查,9月9日16时许,黄某在事发附近银行取款10余万现金后,沿路把刚取的钱随手撒出来。经了解,黄某因工作不顺一时冲动,才有了上述行为。对于黄某的不当行为,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目前,冷静下来的黄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并希望拾到现金的群众能够将钱归还。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认为,关键在于定性当街撒钱是什么行为。如果定义为扔,那就是不要了,那就是放弃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撒钱实际上是一种放弃物权的行为,这个单方行为一旦做出就生效,是无法反悔的。“因为对于不要的东西,扔了,别人捡了当然就没有返还的义务了”。谌江涛说,当街撒钱不同于丢失,如果是不慎丢失,这时是可以要求别人返还的。当然,如果当街撒钱者有证据证明其当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下作出的意思表示,那撒钱行为就不是他意思的真实表示,捡拾者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归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认为,本案中,捡拾者的行为不算不当得利。他认为,当街撒钱,撒出去就不要了,这属于明显的遗弃行为,即使是出于对工作的不满情绪,但当事人具有完整的行为能力,有能力对自己的财物做出事实处分,那么他这种处分就已经产生了效力,捡到的人可以不归还。刘祚良进一步说,遗弃物,除非赃款、赃物等应归国库外,其他财物遗弃之后,原有的所有权就已经不存在了,之后谁拾得就是谁的。
至于当街撒钱者能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捡拾人,刘祚良认为,当街撒钱者可以以不当得利起诉,最终要看法官支不支持。他个人认为法官支持的可能性很小。“当然,从法律上讲捡拾人是可以不还的,但从情理上有点说不过去。”
刘祚良认为,精神状况会影响一个人的行为能力,比如某种精神病,但头脑发热不属于精神病。“当事人可以要求鉴定当时的精神状态,但估计没哪个鉴定机构会认为他当时属于精神病”。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称,冲动是魔鬼,当街撒钱者的行为主观故意太强(表示放弃),因此很难追回撒出的钱款。如果其是大意(一不小心)丢了,捡到钱的人属于不当得利,可以要回来。
赵良善同样认为,不理智之举不等同于“瞬间无民事行为能力”,头脑发热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举个极端的例子,一些人一时脑子发热,把女朋友杀了,法院不管他当时脑子是不是一时发热,均按正常情况判刑。”因此,成年人要管控好自己的情绪,切莫因头脑发热做出后悔不已的事情。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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