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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将修订

三秦都市报 2019-09-07 02:18 大字

本报讯(记者文晨)昨日来自省地震局消息,《陕西省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将进行修订,对陕西省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

依据自由裁量基准,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干扰或破坏地震观测环境的活动;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措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未将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用情况报备案的;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单位不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等9类行为,全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具有实施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按照规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效力层次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优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和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四类。其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故意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阻挠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在抗震救灾期间实施防震减灾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等,都将进行从重处罚。

目前,规定的修订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联系电话:029-88465499,88465306(传真);邮箱:eqb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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