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办法》施行
本报讯(董丽君高虎)8月30日,从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9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慈善法》在陕西省贯彻实施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实施办法》共56条,其中24条涉及政府及民政等部门服务管理职责,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保障。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立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或奖励。截至2019年7月底,全省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共有279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49家。
为贯彻相关规定,陕西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研究制定了《“三秦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三秦慈善奖”评选工作的流程机制、拟明确奖项设置与表彰名额,确立了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先进慈善组织奖等五个奖项,拟定两年表彰一次;明确了拟明确“三秦慈善奖”评选工作的评选组织、申报规则和推荐规则;拟明确申报证明材料和公示规则,细化了参评内容和证明事项。
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骗捐、诈捐现象,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贾治国表示,公开募捐必须是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个人向慈善组织或单位、社区组织等求助时,应接受信息真实性的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执法部门将依照《慈善法》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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