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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完善生态损害赔偿配套制度

西安商报 2019-08-28 13:47 大字

为了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陕西省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现有人身赔偿、财产赔偿之上加大赔偿的力度,使违法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包括三类内容:因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环境要素损害;造成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损害;上述环境要素、生物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损害。对生态环境损害经过鉴定评估之后,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起索赔,要求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生态损害赔偿配套制度,今年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陕西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目前正在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中。

与此同时,陕西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通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记录在案,进行信息公开,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评价结果与银行、保险等部门形成联动,联合惩戒,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同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也是一项激励排污企业的综合性环境政策措施,对于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可以在公共采购、日常检查、评先创优、金融支持、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给予积极支持。

目前,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选取了西安、宝鸡、汉中、榆林四个市作为试点地区,并确定202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纳入试点评价范围。经过省、市、县三级评价,公布了试点评价结果,其中202家参评企业中评为环保诚信企业(绿色)104家,评为环保良好企业(蓝色)40家,评为环保警示企业(黄色)24家,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红色)31家;因停产、关闭等原因未予评价的3家。(西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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