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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9月起实施 规定:特种车辆、残疾人车辆、临停车辆不得收费

西安商报 2019-08-12 13:5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张电达)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已制定出台,将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届时,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以及《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28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共五章31条。其第三条明确: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以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者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

(一)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

(三)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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