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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中的“严与宽”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工程项目,禁止转包

陕西工人报 2019-07-31 06:47 大字

本报讯(记者薛生贵)7月29日,在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省司法厅厅长王永明作了关于《(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27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他介绍说,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原则,以及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拟对涉及的《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草案建议,拟将《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工程项目,禁止转包。”据此,条款作进一步明确修正,旨在避免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和重大质量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王永明介绍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陕西省取消了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陕备案制度。据此,草案将《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注册地在省外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来陕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登录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并持有关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此举为陕西省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此外,为推动政府深化简政放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条例还作了两处修改。一是从“发证”“审证”的管理角色向提供优质服务转变,将不该管的事项交给市场或社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取消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据此,草案对《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作了修改。二是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内容由原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资质证书定期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吊销。逾期不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修改为“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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