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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坏环境 要进行修复和赔偿

三秦都市报 2019-07-31 03:22 大字

本报讯(记者石喻涵)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新增加了第四章“生态恢复治理”,重点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的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的恢复治理责任以及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细化。

因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开发单位不履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责任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条例》第四章第四十条提到了生态损害赔偿。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赔偿。

发现或者发生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省、设区的市政府或者指定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对依法需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的部门、机构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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