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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构建能源开发“生态红线”管控体系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

陕西工人报 2019-07-30 06:58 大字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条增加了第二款,对“运输和净化加工”进行了概念解释,明确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产品为初级加工,不包括深加工产品。”7月29日,《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汇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今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人员赴榆林市开展立法调研,就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涉及的有关税费情况,召集省级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题研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环资工委的审查意见和调研听取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

界定相关环节: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产品为初级加工

修订草案修改稿将修订草案第三章修改为:“污染防治”,增加了一章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的第四章“生态恢复治理”,重点对因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的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的恢复治理责任以及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细化。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涉及的勘探、开采、储存、运输和净化加工的环节进行科学界定。据此,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条增加了第二款,对“运输和净化加工”进行了概念解释,明确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产品为初级加工,不包括深加工产品。第四条保护原则增加了“统筹规划、公众参与”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规定,在第七条增加了第二款,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明确主体职责:煤炭外排矿井水应达到国家Ⅲ类以上

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止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增加了禁止性规定,第二款增加了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报告传送的规定。根据调研了解的情况,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了煤炭外排矿井水应当达到国家Ⅲ类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了煤炭扬尘污染防治采取具体措施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增加了第三款、第四款,对废弃泥浆、岩屑等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综合利用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政府和企业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中的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据此,增加了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开发单位依法承担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增加了第三十八条,规定开发单位采取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的具体规定;增加了第三十九条,对开发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程序、生态修复义务,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作出明确规定;增加了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对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鉴定评估、修复方案及赔偿程序作了规定。

强化法律责任:七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低,不能体现法律的威慑作用。据此,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细化,增加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分别对未按规定报送作业计划,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止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增加了第五十二条,对七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本报记者 薛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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