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言畅通谈判药品落实渠道
□ 记者 张姣姣
2017年7月,人社部通过准入谈判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将36种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药品中近一半为肿瘤靶向药物,其他为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用药;2017年9月1日起,陕西省将包括国家卫计委第一批谈判的3个品种共计39个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开通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开通定点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特别是对患者急需的肿瘤靶向药物和高值药品。
省政协委员、陕西光大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文勇对此表示,政府一系列政策让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际市场价格,大大减轻患者个人负担。
目前,全省各市都围绕36种谈判药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结算办法,并对谈判药品在考核指标和总额控制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确保了36种谈判药品的落地实施,参保患者不仅在定点医疗机构而且在定点药店使用上述药品均可实现直接结算,大大减轻了患者垫资结算的负担。
“国家谈判和地方实施是一个整体,谈判是上半场,落地实施是下半场,同样关键。”曹文勇结合调研指出存在问题,“谈判药品在陕西省落实过程中可获得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谈判药品进入定点医院的通道并未完全打通。”
曹文勇说,定点医院受制于药占比考核等要素,对采购和临床使用谈判药品热情不高,或者干脆停止采购谈判药品,患者只有到定点药店外购或自费使用,这都给患者看病就医以及医疗费用结算报销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为切实打通惠民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在今年省两会上,曹文勇提交了《关于进一步推动谈判药品落地实施的提案》,建议省卫计部门借鉴其他省份做法出台相关政策,对谈判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并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用药行为的监管,确保参保患者用药需求。
省医疗保障局在提案复函中表示,2019年1月3日,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出台文件,调整完善陕西省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和临床供应政策,明确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要按平台挂网价网上采购、零差率销售”国家谈判药品,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不占医院总额预算额度和定额标准,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实行单独核算。
据了解,目前,各统筹地区已全面落实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和临床供应政策。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2月底,全省共计983人享受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政策,医保基金总计支付573.56万元。
省医疗保障局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适当扩大目录范围,提升医保药品保障水平,缓解用药难用药贵。
“提案一经提交便引起省级有关部门重视,相关负责人就提案涉及内容多次与我沟通、协商,他们的答复我感到满意。”曹文勇表示,“‘救命药’及时落地惠及群众,可以有效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这对我而言非常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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