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谅解虐童案生父刑罚能否向生计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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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意味着任何家暴行为、任何家暴人员的“零容忍”。而这种“零容忍”所辐射的对象,也包括那些虽然没亲自参与家暴,但却存在失职或姑息的监护人。
7月4日,陕西继母虐童案男童生父赵某,在渭南市临渭区法院开庭受审,检察院拟以虐待罪和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开庭前,孩子生母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谅解书,希望法院轻判赵某,让其早点出来照顾孩子。男童代理律师邓学平称,男童生母的谅解书对法院量刑肯定会有影响,两罪并罚,赵某刑期应该不超过7年。
2017年3月底,发生在陕西渭南的一起虐童案令人震惊。年仅6岁的鹏鹏遭继母孙某虐待,造成75%颅骨损伤,被送进重症监护室,一度心脏骤停,经过辗转多家医院救治后,一直昏迷至今。经鉴定,鹏鹏构成重伤一级。
在其继母孙某获刑16年之后,今年1月,鹏鹏生父赵某被刑拘。法院查明,赵某明知儿子遭继母虐待而不管,还将重病儿子遗弃医院。检察院认为,应当以虐待罪和遗弃罪,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
从现行法律上看,被虐男童父亲赵某理应被追究刑责。虽然他没有与孙某一起实施暴力行为,但所作所为一样让人寒心、令人发指。
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却是最为恶劣、丑陋的社会毒瘤。反家庭暴力,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必须对任何家暴行为、任何家暴人员“零容忍”。而这种“零容忍”所辐射的对象,必然也包括那些虽然没亲自参与家暴,但却存在失职或姑息的监护人。
然而,孩子生母向法院递交谅解书,希望法院轻判赵某的诉求,无疑会成为赵某得到“从宽”处理的酌定情节。根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虽然没有经济赔偿,但取得对方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孩子生母之所以出具谅解书,与本人缺乏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不无关系。其实,对家庭成员犯下了罪过,却以照顾家庭成员之名,获得法律的“宽宥”,也是很多家庭暴力案件中常面临的尴尬。
尽管《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为了被监护人的生计权益,不得不容忍有家庭暴力劣行的监护人,甚至为其网开一面。
无独有偶,此前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被告人、养母李某,使用抓痒耙、跳绳等对养子进行抽打,造成对方轻伤一级。曝光后,李某被追究刑责,但养子的抚养也成了问题,最后仅以犯故意伤害罪,轻判有期徒刑6个月。
然而,如鹏鹏案所遭遇的困境一样,在给予施暴者严厉制裁和对受害人救济保障之间该如何权衡、取舍,成为一道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基于司法解释对于各级法院的指导效力,地方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必须执行,这就意味着,当判决最后下来,对赵某的处罚程度,可能与人们猜测的刑罚还有一定距离。
纵观家庭暴力案件,在残酷无情的虐待中,亲情早已消弭殆尽,此时仍留出“从轻”通道,虽然是对现实的退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从民众对正义的诉求这一角度来说,仍是一种遗憾。
对此,我认为,在追究被告人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应持续关护那些受到伤害的被监护人。面对痛苦的受害者,或为其指定监护人,或提供医疗、学习、生活保障,编织起一张安全、温暖的保护之网,也是法治和人本精神的体现。也唯有如此,才能更彻底地切除毒瘤,少一点家庭悲剧发生。
而对受害人补上救济保障的短板缺项,也就打消了对监护人该追责却不敢追责的顾虑。让该打的板子落不下来,杜绝司法机关对家暴者惩罚追责上“瞻前顾后”的现象,不轻饶、不放过任何一个施暴者、失职监管人,才能切掉家暴这颗侵害儿童权益的毒瘤。
□吴真晗(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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