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好礼 仗义执言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2018至2019年上半年案例选编
?当事人给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路航、王智林两位律师送来锦旗。
购买的商铺成泡影 律师另辟蹊径助维权
为购买商铺提前支付了上百万元的购房款,突然发现不仅没有预售许可证,而且开发商已经人去楼空了,西安市的陈女士和张女士急坏了,慕名前来咨询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陈女士、张女士手中分别持有的2014年、2015年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原件记载,两人分别作为买受人,认购了位于西安市自强西路某改造项目的两个商铺,合同的出卖人均记载系甲公司,而该公司已人去楼空,且该商铺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眼看购买的商铺已成泡影,情急万分的陈女士、张女士当下就委托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路航、王智林律师,通过诉讼途径索要逾百万元的购房款及相关损失。
鉴于合同上的主体甲公司并非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已有多位买受人起诉该公司,但该公司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情况,两位律师并未立即立案起诉,而是根据当事人的委托,通过数次走访该项目施工现场,多次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商部门等调查、了解该项目立项、实施主体变更情况,实际收取购房款的公司及股东变更情况。两位律师在确定将该公司与另一家乙公司之间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权利义务承继关系后,制订了将两家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承担共同责任的诉讼方案,并征得两位当事人同意,向法院立案起诉。诉讼期间,两位律师在积极依法行使律师调查权的同时,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多达12份调查令,向政府部门、银行等单位全面收集甲公司、乙公司以及另外两个关联公司的全部涉案证据,并认真仔细地准备好诉讼材料。从2017年9月起,经过一年零九个月的一审、二审多次开庭,两位律师终于在2019年5月为两位当事人赢得了由甲公司、乙公司承担共同责任的胜诉终审判决。
2019年5月31日,满怀感激之情的两位当事人及其家属,向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及路航、王智林律师送来锦旗,以表谢意。
坚信法律不放弃 无罪推定为正义
2018年5月中旬,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许刚律师代理了一起性侵案件。通过会见并与办案侦查人员沟通,许刚律师感觉该案案情有些蹊跷,且嫌疑人宣称自己没有犯罪行为,其中的两次供述是在办案人员诱导下作出的。
该案被移送起诉后,许刚律师通过阅卷,发现该案的现有证据材料里,仅有王某在办案单位作出的两次有罪供述和被害人陈述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而最关键的由西安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则表述为在被害人身体擦拭物和王某身体擦拭物中,经DNA检验未获得STR基因型。被害人身体擦拭物经15个STR分型检验,与王某STR分型不同,证明系另一名陌生男子所留。同时,许刚律师经过对案卷证据仔细分析对比,发现王某在侦查初期的供述与辩解一共有四次,第一次是刚到办案单位时,是无罪辩解,且辩解的时间在被害人第一次陈述之前。第二次和第三次是有罪供述,时间在被害人陈述之后。第四次是刚到看守所后作出的无罪辩解。根据以上四次口供,许刚律师认为,这与王某之前的解释相吻合。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分析对比,并与王某再次进行核实后,许刚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律师意见。提交意见后,许刚律师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再次表达了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建议检察机关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了对王某不起诉的决定,关押8个多月的王某被释放。
白某与白某小抚养费纠纷案
王女士与白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白某小。之后两人因为感情破裂,于2018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白某小由母亲王女士抚养,父亲白某每月向王女士支付抚养费4000元。
白某在支付两个月后,便以经济状况恶化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王女士无奈,以白某小为原告将白某诉至法院,要求白某依约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白某小18岁为止。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作为原告一、二审代理人出庭。
一审中,被告白某提交了其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复印件),主张自己无力支付抚养费。原告代理律师李露当庭指出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疑,并且该通知书发出时间在离婚协议签订之前,缺乏说服力。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白某从2019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白某小抚养费2000元。原告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后,李露律师作出如下陈述:白某被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的时间,早在离婚协议签署时间之前,不应据此认为被告失去支付能力;一审作出的判决让被告从违约中获利,减轻了其应承担的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本案获得了公正的终审判决:从2019年1月起,白某每月付给白某小抚养费4000元,直至白某小能独立生活为止。
被告人因罪名改判得缓刑判决
2017年5月19日,被害人任某辉接到一电话,对方以“小红书”软件第三方平台退货为由,诱骗任某辉向其转款。
2017年6月30日,谢某燕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住处查获1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谢某燕在其家属帮助下,主动退赔涉案赃款153612.5元。
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张举会律师接受了谢某燕家属的委托,向法庭办理了律师的委托辩护手续,会见了被告人谢某燕,认真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还做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在第二次庭审中,张举会律师发表了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意见,认为该案证据材料既不能证明被告人谢某燕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犯罪的客观行为,不能作为证明被告人谢某燕参与了本案诈骗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谢某燕的取款监控视频,仅证明了被告人取款的客观行为,不能证明谢某燕具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犯罪,但是被告人谢某燕多次口供一直予以否认,如果被告人谢某燕构成诈骗犯罪,按照起诉书的逻辑,这样就形成了被告人明知诈骗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明知银行柜机会有视频监控,还没有伪装没有遮挡,用自己的银行卡亲自取钱。
对此案,张举会律师认为,起诉书认定谢某燕构成诈骗犯罪主观故意是违背逻辑的,也是违背常理的,属于客观归罪,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燕无罪。
2019年1月29日,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谢某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尽职尽责办案 真心实意服务
2017年11月,嫌疑人刘某在西安市东郊某单位家属院内无故伤害退休人员张某,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许小平律师接受了刘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刘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许小平律师和许刚律师第一时间到关押场所会见了刘某。
通过向家属了解刘某的平时表现、会见刘某,并与办案机关沟通,许小平律师认为,刘某案发前曾患有精神疾病,并由家属多年给予药物治疗,且杀人动机不符合常理,遂建议家属向办案机关申请对刘某做精神病和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
通过办案机关委托,经过两次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一致,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杀人时正处于疾病发病期,其行为受精神病理的直接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评为无责任能力。
鉴定结果出来后,公安机关依据鉴定将刘某的拘留强制措施变更为临时性保护措施,并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对刘某进行强制医疗的意见。自此,许小平、许刚律师的身份由刘某的辩护人变更为代理人,在刘某强制医疗案件中检察院审查申请及法院审理阶段,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该案因后果严重,且案发在单位家属院内,被害人家属对鉴定结果难以接受。针对案件存在的以上特点,许小平、许刚律师多次接待刘某家属,给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缓解家属的思想压力,并多次到刘某的关押场所会见刘某,向其提供法律咨询,稳定其思想情绪。经过两位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人民法院对刘某作出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由政府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此结果,刘某及其家属都比较满意。
自法院作出对刘某强制医疗决定两个月后,刘某家属又收到了被害人亲属起诉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材料。民事赔偿问题又进入了诉讼程序。
收到民事诉状后,刘某家属又请求许小平、许刚律师为其提供帮助。经过律师的多方沟通协调,并积极参与庭审调解,最终,该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以调解方式结案,刘某家属也在结案后第一时间给对方支付了赔偿金。经过许小平、许刚两位律师的不懈努力,刘某一案最终取得了满意的结果。记者王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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