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布超标电动车过渡办法:办临牌3年后不得上路
阳光讯(记者 严文辉)近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关于加强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通告中称,从今年4月15日起,陕西省内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车,4月15日前购买的超标车发临时牌照过渡三年。过渡期满后,临时号牌作废不得再上路行驶。
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为推进新国标的实施,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行为,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2019年3月14日《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现就加强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凡在陕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
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得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不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新国标实施后,不符合新国标且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陕西省销售。本通告发布后,销售商必须在销售场所张贴本通告,向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用户提供产品合格保证,履行用户告知义务。销售商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实施监管,依法查处销售违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四、自2019年4月15日起,用户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不得购买违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购买时要查验产品的CCC认证证书、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等信息,确保整车质量≤55千克,设计最高车速≤25公里/小时,车体宽度≤0.45米,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购买后应保管好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销售商提供的产品合格保证书等资料凭证,按当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通知要求申请登记上牌。用户发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或销售商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国标,有权要求销售商退货或更换合格产品,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销售商应无理由退货或更换合格车辆。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2019年4月15日以后用户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审核,符合新国标的进行登记挂牌,对不符合新国标的不予登记上牌,并禁止上道路行驶。省公安厅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并建设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集中登记挂牌的启动、结束时间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鼓励采取智能化技术管理电动自行车。
六、陕西省对2019年4月15日新标准实施前已经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政策。2019年4月15日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继续使用原号牌;未登记上牌但符合新标准的按新标准登记上牌;未登记上牌且不符合新标准的实行过渡期政策,经登记后颁发临时号牌。过渡期为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过渡期内,获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临时号牌作废,不得再上路行驶。集中登记期结束后,过渡期内,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的有关管理规定,先予扣留车辆,并依法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车辆依法予以处理。
七、骑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交通规则,不得有逆行、闯红灯、走机动车道、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营运载客、加装遮阳伞、雨棚、接打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停放电动自行车,应遵守所在地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要求,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安全通行。鼓励骑行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
八、从事快递、外卖等即时配送行业的企业,应当率先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并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配送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登记备案,车辆及驾驶人有增减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集中登记期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快递、外卖企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无牌或超标,依法查处并约谈企业。
九、各级政府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对本行政区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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