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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今日正式实施 鼓励陕西优秀传统文化普及推广

西北信息报 2019-07-01 01: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周生来)“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陕西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日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少林说道。

《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均等化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科学布局和规范管理、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明确监督保障措施等方面对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突出陕西特色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掘、利用当地丰富文化资源,依托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学校开展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宣传教育,加强秦腔、民歌、腰鼓、剪纸、泥塑等陕西省优秀传统文化的普及推广,培育公众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

关于体现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本省优秀文化,《条例》第十八条对地方各级政府利用陕西省优质文化资源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提出了要求;同时在第十九条规定,支持引导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优秀公共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以及建立健全供给机制,并对体现对陕西省特色文化的引导扶持进行了明确。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条例》专设“社会力量参与”专章,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扶持政策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另有四条规定涉及社会力量参与。

其中,第36条对政府引导、扶持、规范民间文艺团队健康发展作出规定,同时规定政府应当加强民间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民间文艺团队得到政府扶持对于基层特色文化品牌建设有积极意义,当地特色文化品牌建设得好,有助于推动群众广泛参与公共文化活动,有助于提高公共文化服务吸引力和影响力。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顾劲松表示,《条例》是陕西省文化领域一部基础性法规,对构建陕西特色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作为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的主管部门,对《条例》的实施承担着重要的和任务,将切实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努力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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