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今日实施
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从省人大获悉,《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共七章五十三条,着重对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保障等方面的责任进行了明确,提升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刚性约束力,标志着陕西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条例重点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与科研院所合作、培育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大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未来有意向的社会资本、非盈利机构、优秀民营院团、民众自发的活动、专业志愿者等社会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开展活动也将拥有更大空间。
关于体现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本省优秀文化,条例第十八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省优质文化资源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第十九条规定,要采取措施鼓励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
同时,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秦腔、民歌、腰鼓、剪纸、泥塑等本省优秀传统文化的普及推广,培育公众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传承发展本省优秀文化。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共文化服务收费问题,条例明确,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健全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向公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要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特点,公共文化设施应该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收费提供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应该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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