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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打假演变为“消费碰瓷” 职业打假趋利化现象透视

西部法制报 2019-06-06 01:01 大字

本报记者周莉

3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职业打假人索赔案,最终,食品生产者取得了胜诉判决。这一纸判决不仅是个案的胜诉,从中也能看出司法部门对于职业打假趋利化现象的态度。

北京某上市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其向多家超市供应的腰果,因脂肪含量问题被职业打假人张某举报并起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刘洁、张海燕律师作为A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得知该情况后,通过调查发现张某系职业打假人,自2014至2018年已经提起165起诉讼索赔,索赔对象以连锁超市为主,且其成立了自己的专业打假公司。而A公司所生产的腰果是符合食品安全的,即使标示的脂肪含量与实际不符也仅是标签瑕疵,不应承担巨额赔偿。故刘洁、张海燕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作为涉诉超市的代理人,积极应诉,从销售者已经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生产者脂肪含量是依据检测机构测试报告标示、即使脂肪含量与标签不符也仅是标签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以及打假人本身行为是不诚信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等观点出发答辩,最终律师的观点获得法院支持,驳回了打假人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职业打假人,通常是指以打假为手段的职业群体。他们大量买入存在问题的商品,然后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职业打假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其在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养、促进商家规范经营体制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近两年来,打假行为出现趋利化。多数打假人组成团队、成立公司专业从事打假行为,打假目的从发现举报不合格产品演变为谋取利益。打假本是为了维权,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打假行为的趋利化却使维权变了味。如有的职业打假人并不针对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问题,而是着眼于商品标签问题、专利号问题之类的瑕疵等现象索赔,有的职业打假人故意调包商品并敲诈商家,恶意打假,甚至演变为“消费碰瓷”。

职业打假的趋利化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为目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重要的是,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没有起到净化商品市场的作用,反而造成了行政、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2016年8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提出“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该《条例》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2017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指出“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2018年9月10日,由中国工商报社主办的职业索赔行为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在研讨会上,当下的职业打假人被重新定义,出现了“职业索偿人”的概念。相关部门都在尝试对于知假买假行为进行规制,让其发挥更多的积极作用,减少其负面影响。

当然,职业打假人的败诉,并不意味着对制假售假行为的容忍和纵容,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对商家的售假行为有很大的震慑作用,但职业打假人的重复投诉和诉讼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的过度占用,也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和发展。因此,对职业打假人进行限制很有必要。前述案例中,职业打假人张某的败诉,也给其他职业打假人以警示,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的行为已经行不通了。

商家不能售假,职业打假人也不能进行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打假。市场秩序需要多方维护,一切市场行为都应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职业打假人进行必要的限制,并不是对商家的袒护和对售假行为的纵容,而是真正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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