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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生态知识问答(三十五)

西安日报 2019-05-23 04:54 大字

98.外国人非法在陕西省从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相关事宜的,如何处罚?

答: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法采集、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9.非法从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相关事宜,会触犯到刑法吗?

答: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可定性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0.对不认真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什么惩罚措施?

答: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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