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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物业利用公共设施经营所得70%归业主使用

西安日报 2019-05-15 06:24 大字

本报讯(记者蒋黛)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省司法厅日前印发《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条例》指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承担机电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条例》,业主在物业使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设摊点、乱停车辆;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等。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条例》还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所得的全部收入百分之七十归业主使用,可用于补贴业主委员会费用,可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其余百分之三十部分补贴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成本。经营所得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2019年5月29日前,如果对《条例》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致信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陕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710043),或拨打电话(029)87292594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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